行政复议决定书(濉政复〔2026〕251号)

日期:2026/09/22 14:59 来源:濉溪县司法局 阅读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申请人:张某文。

被申请人:濉溪县公安局

住所地:濉溪县玉兰大道10号

负责人:王劲 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濉公(新)不罚决字〔2026〕5001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6年7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年7月8日依法受理,2026年8月24日听取申请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6年6月26日作出的濉公(新)不罚决字〔2026〕5001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处理。

申请人称:2026年6月14日,张某文因邻居李某平散养猫狗,房间内堆放杂物散发恶臭两件事报警,濉溪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接警并出警,警官朱某玮受理并询问了我一些事,我提供了对方散养猫狗和屋内堆放杂物的事实,朱警官言称需要调查,然事实存在,朱警官歪曲事实,不看证据,随便下结论,严重有失公允力,被申请人未充分调查,明显认定事实不清,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依法审查,撤销该决定书,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我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查明:2026年6月14日19时许,在濉溪县宁山花园5栋二楼过道处,张某文与邻居李某平因饲养动物产生纠纷,张某文指控李某平在楼道内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根据查证情况,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李某平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以上事实有被侵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等证据证实。

二、我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我单位依法履行了立案、调查、审批决定、宣布送达等法定程序。我单位给予李某平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办案程序合法。

三、我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准确,在案件主要事实已经查清,证据材料充分,法律手续齐备的情况下,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根据查证情况,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李某平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李某平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李某平不予处罚。

四、申请人申请复议的理由不成立,申请人张某文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濉公(新)不罚决字〔2026〕5001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我局调查材料,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李某平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李某平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李某平不予处罚。我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办案程序合法。

综上,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我机关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濉公(新)不罚决字〔2026〕50011号”决定,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量罚得当,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我机关对该案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驳回申请人之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6年6月14日,申请人报警称邻居李某平散养猫狗、屋内堆放杂物散发异味。被申请人出警过程中,李某平对申请人进行侮辱。2026年6月14日,被申请人立案并对现场进行勘验。2026年6月14日至2026年6月25日,被申请人分别对申请人、李某平、居住小区保洁员、居住小区保安等进行询问。2026年6月26日,针对李某平饲养动物干扰生活,被申请人经审批作出濉公(新)不罚决字〔2026〕5001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次日送达申请人。

上事实有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之间应当相互关联、相互印证。本案中,根据查证情况,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李某平存在饲养动物干扰他人生活的行为。被申请人综合全案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李某平不予处罚,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受案、询问、审批、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濉公(新)不罚决字〔2026〕5001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9月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