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英。
被申请人:濉溪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负责人:王伟峰,主任。
住所: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岱河路74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6年7月8日作出的《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