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濉政复〔2026〕257号)

日期:2026/09/22 15:00 来源:濉溪县司法局 阅读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申请人:李某英。

被申请人:濉溪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负责人:王伟峰,主任。

住所: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岱河路74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6年7月8日作出的《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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