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濉政复〔2026〕259号)

日期:2026/09/22 15:03 来源:濉溪县司法局 阅读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申请人:杜某泉。

被申请人:濉溪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人:刘启明,该局局长。

住所地:濉溪县沱河路124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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