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杜某泉。
被申请人:濉溪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人:刘启明,该局局长。
住所地:濉溪县沱河路124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6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