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濉政复〔2026〕270号)
申请人:谢某强。
被申请人: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虎山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梁煜,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于2026年7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之一。本案中,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被申请人经核查决定不予立案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因申请人举报启动调查职权,系履行维护公共秩序的行政职能,该不予立案决定及告知行为均未对申请人设定新的权利或义务,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申请人与案涉行政行为不具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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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621020010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