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濉政复〔2026〕276号)

日期:2026/09/22 15:06 来源:濉溪县司法局 阅读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申请人:孔某欣。

被申请人: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虎山路16号。

负责人:梁煜,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于2026年7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据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与所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判断是否存在该利害关系,关键在于审查申请人的自身合法权益是否因该行政行为受到实际影响,即该行政行为是否在事实上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增减变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由该条规定可知,举报的核心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其法律定位是公众参与市场监管的途径,目的在于维护市场秩序。本案中,被申请人因申请人提起的举报而启动职权,是履行维护市场秩序的行政职能,即保护的是不特定人的社会公共利益。被申请人经过调查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且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作为举报人,不是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的行政相对人,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以及被申请人向其告知案涉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的行为均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申请人不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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