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濉政复〔2026〕280号)

日期:2026/09/22 15:08 来源:濉溪县司法局 阅读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申请人:李某良

被申请人:濉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住所: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岱河路74号。

负责人:谢东升,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濉自然资责停双〔2026〕340621T11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于2026年7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仅责令申请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该通知书属于行政命令范畴,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具有终局性,不属于独立的行政行为,属于阶段性、过程性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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