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濉政复〔2026〕283号)

日期:2026/09/22 15:10 来源:濉溪县司法局 阅读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申请人:徐某民。

申请人:刘某荣。

被申请人:濉溪县公安局。

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经济开发区玉兰大道10号。

负责人:王劲,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6年7月8日作出的《关于徐某民、刘某荣申请调取1989年涉案伤情鉴定文书的回复》,于2026年7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之一。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申请人就被申请人拒不交付伤残鉴定文书副本一事,于2026年5月16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6年6月29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再次于2026年7月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调取1989年涉案伤情鉴定文书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6年7月8日作出《关于徐某民、刘某荣申请调取1989年涉案伤情鉴定文书的回复》,以“同一事项本机关不再予以处理”为由作出案涉回复。申请人不服该回复,于2026年7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认为,案涉回复属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重复申请事项的重复处理行为,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实际影响,故申请人与案涉回复不具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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