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濉政复〔2026〕286号)
申请人:邹某红。
被申请人:濉溪县公安局。
住所:安徽省濉溪县开发区玉兰大道10号。
负责人:王劲,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2日作出的濉公(南)不罚决字〔2025〕13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机关于2026年7月24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该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之一。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2日作出濉公(南)不罚决字〔2025〕13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5年5月12日送达案涉当事人。案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告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濉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申请人在作出案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时,已经明确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经查,申请人与周某飞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2日将案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周某飞,申请人亦于2025年就已知道案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而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为2026年7月24日,显然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因此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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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621020010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