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濉政复〔2026〕289号)
申请人:王某鹏。
被申请人:濉溪县应急管理局。
住所:濉溪经济开发区国槐路与女贞路交叉路口西400米。
负责人:周宗启,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濉溪县应急管理局于2026年6月9日作出的《关于举报五沟中联石化加油站的回复》,本机关于2026年7月27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该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是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受理条件之一。经审查,申请人本次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所指向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及证据材料,与本机关于2026年7月22日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完全一致。本机关已于2026年7月28日就该案作出《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濉政复〔2026〕269号)。因此,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再次提出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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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621020010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