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濉政复〔2026〕291号)

日期:2026/09/22 15:15 来源:濉溪县司法局 阅读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申请人:朱某林。

被申请人:濉溪县公安局。

住所:安徽省濉溪县经济开发区玉兰大道10号。

负责人:王劲,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6年6月4日作出的濉公(双)行罚决字〔2026〕5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6年8月1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