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濉政复〔2026〕315号)
申请人:田某敏。
申请人:田某朵。
被申请人:濉溪县孙疃镇人民政府。
住所:濉溪县孙疃镇016县道附近。
法定代表人:胡守忠,该镇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6年2月14日作出的孙信〔2026〕11号《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本机关于2026年8月14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该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该期限要件系行政复议案件法定受理条件。本案中,濉溪县孙疃镇人民政府于2026年2月14日作出孙信〔2026〕11号《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并明确告知当事人:如对该处理结果不服,可自收到答复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濉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在明知复议权利及法定申请期限的情况下,逾期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已超出法律规定的六十日复议申请期限,其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定受理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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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621020010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