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濉政复〔2026〕339号)
申请人:潘某玲
被申请人:濉溪县五沟镇人民政府
住所:濉溪县人民路和迎宾大道交叉口东北角
负责人:赵紫岩,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五信办〔2026〕74号《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于2026年8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五信办〔2026〕74号《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性质上属于信访事项处理答复,仅是对既往相关事项办理情况的陈述、解释与说明,未设定新的权利义务,亦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应按《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的规定寻求救济,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告知申请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系适用依据错误,应予纠正。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定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五项及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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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621020010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