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濉政复〔2026〕335号)

日期:2026/09/22 15:33 来源:濉溪县司法局 阅读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申请人:陶某栓。

被申请人: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安徽省濉溪县新城岱河路西段南侧。

负责人:李家明 局长

申请人不服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6年8月19日作出的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濉人社秘〔2026〕104号),本机关于2026年8月26日收到申请人网上提交的该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之一。涉案答复文书前两项工资支付、社保补缴事项,被申请人作出已履职完毕或正在依法履职的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此两项是对相关申请事项办理的解释说明,未对申请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性影响。

针对第三项劳动关系争议答复内容,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存在救济途径告知错误的程序性瑕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辞退、劳动关系存续、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属于典型劳动争议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解决应遵循调解、仲裁前置、诉讼后置的法定程序,当事人应当通过企业调解、劳动仲裁、民事诉讼途径维权。因此,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后续,本机关将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指出相关单位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应严格遵循法定前置程序,存在行政复议救济渠道告知不当的问题,督促其规范履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申请人不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定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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