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濉政复〔2026〕272号)

日期:2026/10/16 16:09 来源:濉溪县司法局 阅读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虎山路16号。

负责人:梁煜,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履行对《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答复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6年7月22日予以受理,于2026年8月14日通过电话方式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对申请人投诉举报“**坊”销售不合格童装一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对申请人投诉举报“**坊”销售不合格童装一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请求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6年7月16日得知该行政行为,特申请行政复议,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申请人因生活消费需要,于2026年4月14日在位于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 “**坊”店铺购买儿童服装一件,实际支付价款60元。该童装头颈部存在绳带,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 31701-2015)第4.4.3条关于“7岁以下儿童服装头颈部不允许存在任何绳带”的强制规定,属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合格产品,存在勒伤、窒息等严重人身安全隐患。申请人于2026年4月23日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单号XA7478722****)向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投诉举报信》,举报该商家销售不合格童装的违法行为,要求依法查处、召回不合格产品、予以举报奖励并组织调解赔偿;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4月27日签收该邮件。因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未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予以任何处理、亦未告知任何结果,申请人依法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淮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案涉商家位于濉溪县行政区域,本案应由具有管辖权的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并确认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转交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此后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实际将本案派转至被申请人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即自复议决定书生效且案件实际移交后,被申请人作为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有对申请人举报线索予以核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依法查处并告知实名举报人处理结果的法定职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对投诉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对实名举报,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通过投诉、举报、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核查,由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经核查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立案。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实物照片、付款凭证已初步证明被举报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童装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依法应予立案查处。然而,自案件由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交被申请人办理、且复议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具有管辖权以来,时至本复议申请之日,申请人始终未收到被申请人任何关于是否受理投诉、是否立案查处以及案件处理结果的回复,被申请人亦未依法履行立案、查处及告知的法定职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而本案连是否立案都未见分文答复,显然已远超第十八条规定的十五个工作日核查期限,更谈不上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告知。被申请人在具备明确管辖权且已实际接收案件材料的情况下长期沉默、不予作为,属于典型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作为实名举报人依法获取处理结果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依法承接本案管辖权后,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长期不予核查、不予立案、不予告知,不履行法定职责,该行为违法。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督促被申请人依法履职,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恳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主体方面。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对投诉举报进行处理。

二、事实认定方面。2026年4月27日,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人以挂号信(邮件编号XA7478722****)寄来的《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及相关材料。2026年4月30日,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12315平台将该《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及相关材料分流至被申请人处。其投诉濉溪县**坊售卖的童装不符合《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2015)的4.4.3条关于绳带安全标准的强制规定。申请人认为该服装是不合格产品,认为涉案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请被申请人依法受理投诉举报;确定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经营不合规产品的违法行为:对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公示且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处罚结果;责令下架、召回涉案产品;没收涉案产品非法所得和生产工具;给予申请人举报奖励;组织调解、责令被投诉举报人退回货款并依法赔偿等。2026年4月30日,被申请人通过固定电话(0561-688****)拨打申请人手机(159****1300),告知已受理其投诉。2026年5月8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其注册的名称为濉溪县城南**服装店,现场未发现涉诉款式童装。因被投诉人同意退货退款,但拒绝赔偿,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因现场未发现涉诉同款商品,且被举报人不承认向申请人销售过该商品,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该举报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2026年5月15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因该举报不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奖励条件,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奖励。2026年5月18日,被申请人出具了《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告知书》。2026年5月20日,被申请人通过彩信将该告知书发送至申请人手机(159****1300)。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2019年12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的通知》文书式样五《投诉受理决定书》(国市监网监(2019)242号)、式样十一《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均注明“本文书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告知”,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要求,既要保障申请人对案件处理信息知悉的法定权利,也要综合考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管理成本和执法效率,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对投诉举报告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对申请人权利并无不利影响,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2026年4月30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受理其投诉的行为,及2026年5月20日通过彩信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的行为并无不当。另查明,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申请人共投诉3813次,举报1182次,其中近一年来投诉538次、举报279次,投诉举报数量远超普通消费者。其中绝大部分为申请人购买商品后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并要求赔偿及奖励,其提供的投诉举报材料呈现格式化特征,可见,申请人购买案涉商品的目的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其诉求不具有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和正当性。

经审理查明:2026年4月14日,申请人在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 “**坊”店铺,购买了一件儿童服装,价格60元。2026年4月23日,申请人向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投诉举报材料,称该儿童服装不符合《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2015)第4.4.3条的强制性规定,属于不合格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2026年4月29日,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材料。同日将该投诉举报材料转交至1231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进行处理。2026年4月30日,12315平台工作人员通过短信向申请人联系电话159****1300发送信息,告知申请人举报已分送至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部门进行处理,并由该承办单位答复。2026年4月30日,被申请人进行案源登记。同日,被申请人电话告知申请人受理案涉投诉。2026年5月8日,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对象进行现场检查。2026年5月15日,被申请人经调查后作出案涉举报不予立案决定。2026年5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告知书》,并于2026年5月20日通过彩信方式向申请人送达。

另查明,因对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就案涉投诉举报履行答复法定职责不服,申请人向淮北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淮北市人民政府于2026年6月28日作出淮政复〔2026〕203号《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再查明,申请人已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3813次,举报1182次,其中近一年来投诉538次、举报279次。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行政复议答复书》、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全国12315平台举报核查信息、时间轴、《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告知书》、彩信发送截图、全国12315平台信息查询、电话录音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案涉投诉举报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因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中既有投诉又有举报内容,被申请人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符合规定。

一、关于案涉投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于2026年4月30日收到案涉投诉,并于当日电话告知申请人案涉投诉受理决定,故被申请人履行了投诉告知义务。

二、关于案涉举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即进行调查处理,已履行了投诉举报处理职能。另,《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并未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是否立案的决定告知举报人,但被申请人亦主动将案涉举报的不予立案情况通过向申请人联系电话159****1300发送彩信信息予以告知,该行为并未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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