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程序
一、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一)一般程序
1、除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外,事前须经局案件主管局长批准,然后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2、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3、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救济途径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执法人员应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5、采取强制措施。
6、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二)查封、扣押程序
1、经局案件主管局长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1)发现违禁物品的;
(2)防止证据损毁的;
(3)防止当事人转移财物逃避法定义务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对重大案件或者数额较大的财物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由法制部门进行审核。
2、出示执法证件,当场交付当事人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
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查封、扣押的理由和依据;
(3)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和期限;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主体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3、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救济途径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执法人员应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5、进行查封、扣押。实施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进入公民住宅,但确有证据证明查封、扣押的物品存放于住宅的除外。
6、制作现场笔录
7、制作查封、扣押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
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
8、现场笔录和清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间作出处理决定:
(1)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作出没收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
(2)对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立即解除查封或者退还被扣押的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给予当事人适当补偿。
(四)查封、扣押的相关规定
1、当事人的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2、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场交付当事人查封、扣押清单,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3、对查封、扣押的物品需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其它技术鉴定的, 明确告知当事人。
4、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5、对查封、扣押的财物逾期未作决定的,应当退还当事人。
6、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局案件主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法律、行政法规对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7、查封、扣押的财物的保管费用由市局承担。
8、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