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回应-社会保障】工伤保险政策问答②

来源: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时间:2023-05-31 15:35文字大小:[    ]背景色:       


12工伤职工可以配置哪些残疾辅助器具及标准

序号

项目

定额标准

序号

项目

定额标准

(元/年)

(元/年)

1

髋离断大腿假肢

7000

14

矫形鞋

600

2

大腿假肢

5000

15

轮椅

300

3

膝离断大腿假肢

5000

16

拐杖

70

4

小腿假肢

4000

17

假眼

300

5

半足

1500

18

假耳

500

6

肩离断假肢

8000

19

假鼻

600

7

上臂假肢

6000

20

助听器

300

8

肘离断假肢

6000

21

假牙

100

9

前臂假肢

5000

22

颈部矫形器

400

10

腕离断假肢

5500

23

上肢矫形器

300

11

部分手假肢

1200

24

下肢矫形器

300

12

假手指

250

25

眼镜

100

13

胸腰椎固定矫形器

400

26

截瘫助行器

6000

说明:辅助器具费用支付额度为年度定额标准乘以工伤职工确定的更换年限。最高更换年限为10年。


1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标准

 目

计算基数

比例

支付渠道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

本人工资

27个月

基金

二级

本人工资

25个月

基金

三级

本人工资

23个月

基金

四级

本人工资

21个月

基金

五级

本人工资

18个月

基金

六级

本人工资

16个月

基金

七级

本人工资

13个月

基金

八级

本人工资

11个月

基金

九级

本人工资

9个月

基金

十级

本人工资

7个月

基金


14伤残津贴待遇标准

项目

计算基数

比例

支付渠道

每月伤残津贴

一级

本人工资

90%

基金

二级

本人工资

85%

基金

三级

本人工资

80%

基金

四级

本人工资

75%

基金

五级

本人工资

70%

用人单位

六级

本人工资

60%

用人单位


15生活护理费待遇标准

项目

计算基数

比例

支付渠道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统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基金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统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0%

基金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统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0%

基金


16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标准

项目

计算基数

标准

支付渠道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

统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4个月

基金

六级

18个月

基金

七级

10个月

基金

八级

8个月

基金

九级

6个月

基金

十级

4个月

基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

40个月

用人单位

六级

34个月

用人单位

七级

20个月

用人单位

八级

15个月

用人单位

九级

10个月

用人单位

十级

5个月

用人单位


17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相关规定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第二十六条规定: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二)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三)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四)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五)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


18工伤职工退休能否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伤残职工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19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工伤鉴定级别分别在七至十级之间,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该以哪种伤残等级标准核定?

根据《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的,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0复查鉴定享受哪些待遇

根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从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照新的鉴定结论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21因工死亡职工享受待遇项目及标准

 目

计算基数

比例

支付渠道

统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个月

基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20倍

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

本人工资

40%

基金

其他亲属

本人工资

30%

基金

孤寡老人、孤儿

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

10%

基金


22 1-4级工伤职工是否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因此,1-4级工伤职工死亡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23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民生回应-社会保障】工伤保险政策问答②.docx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