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濉人社监罚〔2025〕3号)
被处罚人:淮北华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闸河东路建投大厦9楼90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150980606N
法定代表人: 张银奎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主要违法行为:淮北华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建的蘭墅香汐一期项目未按规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025年10月23日,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你单位于2025年11月6日前按规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你单位逾期未履行。
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等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规定。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等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淮北濉溪支行(地址:濉溪县沱河路68号;账号:34001649108053003572-0001,户名:濉溪县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结算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濉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本决定。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1月14日
皖公网安备 340621020010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