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住建局政务公开受理投诉举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住建局政务公开投诉受理工作,确保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有序运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依法行使投诉、检举的权利,根据省、市、县关于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投诉工作应当坚持廉洁、高效、为民、务实的宗旨,坚持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以纠促建的原则,坚持维护投诉人和被被投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受理对各股室及工作人员涉及政务公开方面的违规违纪的投诉举报,并配合监察部门查办、督办.
三、投诉方式:投诉人可以采取信函、电话、面谈、电子邮件等形式投诉,
四、投诉范围:局所属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投诉人都可以进行投诉举报。
五、机关各部门、设立政务公开举报电话、举报箱。
六、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受理投诉举报人当面投诉举报,分别单独进行,并做好笔录;受理电话投诉举报,必须细心接听,详细询问,如实记录;对投诉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办理。
七、机关各股室、下属各单位对投诉举报,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急待查明、易查易结的,要立即进行初步调查;对举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要转交主要负责人处理;重要投诉举报,要及时向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二)情况复杂、查办时间较长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报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调查处理。
八、对县委、县政府交办的有关举报事项,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后,要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处理结果。对理提出要求的,应按要求进行处理,并按规定时限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处理结果.
九、投诉举报局机关及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投诉人,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