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3年版)
序号 | 设定依据 | 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 收费依据 | 委托主体 |
1 |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1号公布)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第三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和结果处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和(或)种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扦样工作,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 | 种子质量检验 | 农业农村部门涉及种子质量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机关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兽药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兽药出厂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禁止生产假、劣兽药。 | 兽药质量检测 | 农业农村部门涉及兽药质量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机关 |
3 | 1.《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改)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 2.《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农业部公告第2287号):4.办事条件:4.1.4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由省级以上经计量认证的具备肥料承检能力的检验机构出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6〕65号)附件目录第15项: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肥料产品检测,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肥料产品检测。 |
肥料成分检测 | 农业农村部门涉及肥料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机关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价值假农药: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 (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 (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 (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 (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 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 |
农药检测 | 农业农村部门涉及农药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机关 |
5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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