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水务局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来源:濉溪县水务局发布时间:2024-02-20 11:05文字大小:[    ]背景色:       

 

 

为推进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 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指依法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二、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凡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事项均属对外公开范畴。

对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要进行审核并说明理由,报同级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三、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主要包括:政策法规、重大决策预公开、规划计划、决策部署落实情况、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机构领导、机构设置、财政资金、应急管理、公共服务和中介服务、行政执法、建议提案办理、招标采购、精准脱贫、政策解读、放管服改革、回应关切等信息。

四、公开的形式

1.濉溪县水务局政务公开网;

2. 濉溪县水务局新闻发布会;

3. 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五、公开的时限

(一)我局的政府信息,自产生或发布之日起20日内公开;

(二)其它各类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制作、获得或拥有该政府信息之日起20日内予以公开。

六、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七、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阻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或者限制其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和利用政府信息,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国家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九、我局对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

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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