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水务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来源:濉溪县水务局发布时间:2024-02-20 11:13文字大小:[    ]背景色: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根据《淮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淮政办秘〔2018〕29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作出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其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突发事件处置等作出决定的公众参与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决策承办业务科室(下属单位,下同)负责实施。

第四条 决策承办业务科室在重大行政决策征求公众意见前,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准确、全面地了解决策涉及事项,先行听取相关单位的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实际起草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下同)。

第五条 决策草案形成后,决策承办业务科室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听证等方式。其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决策事项,实行民意调查制度。

第六条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情况,应当作为本局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决策承办业务科室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认真研究,对合理意见应当采纳。社会各方面意见有重大分歧的,决策承办业务科室应当进一步研究论证,完善决策草案。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主要意见及其研究处理情况、理由,应当及时公开反馈。决策承办业务科室向局综合法规科报送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时,应当附具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和理由说明。未附具有关说明或征求公众意见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局综合法规科应当通知决策承办业务科室重新办理。

第七条 通过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方式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业务科室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专家学者以及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并于座谈论证会召开的 5 个工作日前将决策方案及起草说明送达与会代表。座谈讨论、咨询协商中,对与会代表提出的书面或口头建议意见,决策承办业务科室应当逐条做好收集、记录。对收集、记录的建议意见,应逐条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局综合法规科审议。

第八条 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业务科室可以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进行,了解决策草案的社会认同度和承受度。民意调查应当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局综合法规科审议。民意调查报告以及民意调查报告的采纳情况,应当在重大决策公布前通过网站等载体予以公开。

第九条  通过市水务网站或公众知晓的其他载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示内容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草案、起草决策的依据和理由,公众提出建议意见的时间、方式、渠道、收件地址(含邮箱、传真号)、收件人以及其他应公示的内容。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 30 日。决策承办业务科室应当加强与公众的交流互动,加强舆情引导,推动形成社会共识。决策承办业务科室应当做好建议意见收集、记录,逐条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决策承办业务科室负责组织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举行 10 日前公告以下事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拟决策事项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三)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条件、时间和方式;

(四)听证会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法律、法规、规章对听证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人数原则上不少于 10 人,其中利害关系人代表不少于参加听证人数的二分之一。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二)基层群众代表;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四)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

(五)法律工作者代表;

(六)决策承办业务科室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

利害关系人代表和基层代表,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决策承办业务科室提出申请,申请人超过预定听证会代表人数的,决策承办业务科室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或由申请人自行推荐产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法律工作者等代表,由决策承办业务科室直接邀请产生,或委托有关组织推荐产生。

第十二条 听证会由决策承办业务科室制作笔录,记录发言人的观点和理由,也可同时进行录音和录像。听证会笔录应当经听证会代表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决策承办业务科室应当充分考虑、采纳听证代表的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同时,应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听证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审议。听证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

第十三条  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可以根据决策内容涉及的事项、范围,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代表列席相关的会议。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享有知晓决策草案,聆听决策起草说明、局综合法规科所作的审查说明、专家意见、部门意见,对决策草案提出建议或意见等权利。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应按时参加会议,遵守会议纪律,保守会议秘密。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发表的建议、意见,由会议记录人员客观、全面记录,供决策参考。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经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审议确定,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对重大行政决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等进行解读,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解误读。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承办业务科室应当密切跟踪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公众疑虑较多或社会负面影响较广的,决策承办业务科室应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从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背景、实施过程、实施成效、存在问题、产生问题原因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评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评估报告形成后,由决策承办业务科室根据评估报告及形成的建议,向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提出完善、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方案。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完毕,决策承办业务科室应将执行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对决策效果和执行结果的监督。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