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权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卫生健康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依法开展县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计划生育和中医服务等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查处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有权依据卫生健康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实施行政处罚、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