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审计局政务主动公开制度

来源:濉溪县审计局发布时间:2024-02-22 16:03文字大小:[    ]背景色: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确保审计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独立性,增加审计工作的透明度,严格依法审计,切实履行审计职责,不断提高审计质量和执法水平,就我局的政务公开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内容

(一)审计机关职责

1、县审计局在县长和市审计局的领导下,对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向县政府和市审计局提交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并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2、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乡镇预算执行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3、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4、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5、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

6、对以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7、对县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和其他组织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8、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9、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10、根据县委组织部的委托,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11、根据县委、县政府安排,参与对有关经济案件查处。

12、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13、对本级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14、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15、承办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其他事项。

(一) 审计程序和期限

1、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2、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3、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其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交提供者签名或盖章。

4、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5、 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决定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协助执行的,应当制发协助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

6、 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部门应当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7、 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审计跟踪检查,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情况、采纳审计报告意见及建议情况进行检查。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 审计机关权利

1、 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规定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2、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以及其他财政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或个人应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 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责令交出、改正或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必要时,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帐册资料。

5、 审计机关有权制止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过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暂停使用。

6、 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制止,或者依法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7、 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有权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8、 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三) 被审计单位的权利

1、 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审计单位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1)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属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2) 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3) 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2、 实施审计后,被审计单位有在法定期限内对审计报告书面反馈意见的权利。

3、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5%以上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罚款的决定之前,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通知书,被审计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审计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

4、 对县审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机关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提请裁决。

5、 审计纪律和法律责任

1、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得隐瞒、变更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事实,提交内容虚假的审计报告。

2、 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在执行公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将审计中取得的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资料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3、 审计人员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得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等消费娱乐活动;不得收受被审计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不得借机公费旅游;不得无偿占用或借用被审计单位财物;不得参加其他影响廉政形象的活动。

4、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审计处理、处罚准则

1、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应责令其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1)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对被审计单位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3)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2、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对违法取得的资产,视情况给予以下处理:

(1) 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2) 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3) 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4) 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 其他处理措施。

3、 审计机关对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依法给予如下处理、处罚:

(1)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2) 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上条规定予以处理;

(3)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的建议。

一、 公开范围和方法

(一) 向社会公开

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审计机关职责、审计权利和义务、审计纪律和法律责任等。

(二) 向被审计单位公开

通过在审计通知书后附文、向被审计单位专门送文、召开进点见面会以及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等形式向被审计单位公开审计程序和期限、审计机关权利、被审计单位的权利、审计纪律和法律责任、审计处理处罚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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