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清单和服务指南

来源:濉溪县农业机械管理服务中心发布时间:2021-05-14 21:24文字大小:[    ]背景色:       

 

 

公共服务清单和服务指

 

 

 

 

 

 

 

 

濉溪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2021115

 

 

 

 

一、公共服务清单

1、公共服务事项清理情况表……………………………………1

2公共服务事项细化统计表……………………………………5

二、服务指南

1、农机购置补贴申报及发放服务指南………………………6

2、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推广、培训服务指南……………… 9

3、农机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指导服务指南……………………11

4农机产品质量、维修质量、作业质量投诉受理服务指南12

5、农机跨区作业咨询、投诉和信息服务服务指南………… 14

 


公共服务事项清理情况表

 

报送单位(盖章):                                             时间:2016 10 10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单位

共同实施

单位

服务对象

清理意见及

理由

网上办理意见

备注

1

农机购置补贴申报及发放

《安徽省关于做好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购置的通知》(皖农机计财〔201656号):四、继续优化操作流程……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将机具信息、购机者信息、人机合影、购机发票等信息录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五、具体要求 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建立常态化的规范工作程序,上年农机购置补贴结转资金、违规退回资金应继续用于农机购置补贴。2016年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已经提前下达,各地工作要及时部署,确保今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顺利推进。

濉溪县农机局

 

个人、法人

保留

可以

 

2

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推广、培训

1.《安徽省农业机械促进条例》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的农业机械技术,列入当地农业机械技术推广规划,并组织实施。
2.
《安徽省农业机械促进条例》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业机械的新机具、新技术的推广。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的推广、培训等服务。”
3.
《安徽省农业机械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农业机械产品供求、作业市场需求、新产品及新技术推广、科研成果和农业机械化管理等信息。

濉溪县农机局

濉溪县农机推广站、濉溪县农机化技术学校

个人、法人、社会组织

保留

部分可以

 

3

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
和发展指导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三章指导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下列指导、服务:(一)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二)指导拟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及相关的管理制度,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运行机制;(三)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标准化生产和规模经营;(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农业会展等形式营销农产品;(五)组织县乡基层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术培训;(六)配合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濉溪县农机局

 

社会组织

保留

部分可以

 

4

农机产品质量、维修质量、作业质量投诉受理

《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十二条: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监督信箱,公布监督电话,受理举报或者投诉。

濉溪县农机局

 

个人、法人、社会组织

保留

部分可以

 

5

农机跨区作业咨询、投诉和信息服务

1、《安徽省农业机械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服务,并接受农业机械作业者的咨询和投诉。”
2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跨区作业信息服务网络,建立跨区作业信息搜集、整理和发布制度,及时向农民、驾驶员和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等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第二十七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跨区作业服务热线电话,确定专人负责,接受农民、驾驶员的信息咨询和投诉。”

濉溪县农机局

 

个人、法人、
社会组织

保留

部分可以

 

6

 

 

 

 

 

 

 

 

 

备注:1.本表供各镇、县直各单位在事项梳理填报时使用,表格填写后需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报送县编办。2.应对公共服务事项按保留、取消、其他等进行分类清理,并提出清理理由,在“清理意见及理由”栏注明。3.公共服务事项应为具体服务行为,事项名称应规范填写,其中,证明类事项用标注,“点菜型”事项用标注。4.办理依据应填写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或承诺书的名称、具体条款及内容,无文件依据的应提供该事项是经常性、常态化为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事项理由。5.实施单位和共同实施单位要填写规范全称。6.服务对象需填写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7.网上办理意见指公共服务事项是否可以网上办理,分为可以、部分可以或者不可以。8.备注,填写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如市县同步实施等。

公共服务事项细化统计表

 

报送单位(盖章):                                              时间:20161010

上报单位

总数

分类清理处置情况

证明类服务事项数

“点菜型”服务事项数

保留

取消

其他

濉溪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4

4

0

0

0

 

所属事业单位

濉溪县农机推广站

濉溪县农机学校

1

1

0

0

0

 

 

 

 

 

 

 

 

 

 

 

 

 

 

 

···

 

 

 

 

 

 

小计

5

5

0

0

 

 

合计

5

5

0

0

0

 

备注:1.本表供各镇、县直各部门在事项梳理填报时使用,表格填写后需由镇、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报送县编办。2.上报单位中,各镇、各部门下属事业单位要理尽理全,没有服务事项的单位实行零报告制度。3.点菜型服务事项,指县()级规范性文件自行确定的,或镇、部门公开承诺的县()级公共服务事项。4.上报公共服务事项数的总数栏应填保留、取消、其他事项数的总和。5.证明类服务事项和“点菜型”服务事项单独计数,均包含在总数中。


农机购置补贴申报及发放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关于做好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皖农机计财〔201656号):四、继续优化操作流程……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将机具信息、购机者信息、人机合影、购机发票等信息录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五、具体要求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建立常态化的规范工作程序,上年农机购置补贴结转资金、违规退回资金应继续用于农机购置补贴。2016年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已经提前下达,各地工作要及时部署,确保今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顺利推进。

二、承办机构

濉溪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三、服务对象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四、申请条件

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以及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居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企业等。

五、申报材料

1所需证件。农民购机者提供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下同)、户口本、购机发票、合格证、人机合影照片、“一卡通”。

农场职工及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居民增加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所在镇政府的从业证明。

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企业增加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银行帐户、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所在镇政府的从业证明。

2、携带机械。已完成牌证登记的机具,携带上述证件和县农机安全监理站签字盖章确认后的机具登记表办理补贴手续。非牌证管理的机械,携带上述证件和所购机具办理申请手续。

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六、服务流程

实行“自主购机、带机申请、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户”的操作程序。

(一)自主购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以年度为周期,购买机具和申请补贴时间均自当年11日起至当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用完为止。上年农机购置补贴结转资金、违规退回资金应继续用于农机购置补贴。

(二)资格确定。资金能满足补贴需求时,按照先到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当场确定补贴资格。补贴资金不足时,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补贴资格。

(三)信息公示。对外公示7天无异议则生效。

七、办理时限

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补贴资金结算统计表和发放清册15个工作日内,经审核无误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购机者账户。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濉溪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联系电话:0561-6074347

 

 

 


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推广、培训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农业机械促进条例》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的农业机械技术,列入当地农业机械技术推广规划,并组织实施。

2.《安徽省农业机械促进条例》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业机械的新机具、新技术的推广。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的推广、培训等服务。

二、承办机构

濉溪县农机化技术推广站、濉溪县农机化技术学校

三、服务对象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四、申请条件

1.农机生产企业或农机科研院所。

2.持有企业营业执照、产品生产许可证和推广许可证。

五、申报材料

农机化新机具、新技术通过试验、示范、操训、指导等多种形式,普及应用农业生产全过程,使农机化技术成果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来改造农业,以实现农业要素的科学配置。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由农机生产企业或农机科研院所向县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受理: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引进试验:经审核该产品符合本地农机化和农业发展需要,县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生产企业或农机科研院所开展引进和试验示范。

4.示范: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对引进试验结果进行整理收集,取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后开展示范推广。

5.推广培训:县农机化主管部门组织合作社、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开展农机技术和操作培训。

七、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濉溪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联系电话:0561-6882522  6882207


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指导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关于加快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意见》:各级农机部门对农机专业合作社从注册登记到运行管理、从生产经营到市场开拓,要提供全面、优质的指导和服务。 

二、承办机构

濉溪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三、服务对象

农机专业合作社

四、申请条件

通过引导、扶持、示范带动等,农机合作社要初步具有依法登记设立、实行民主管理、财务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服务成效明显、产品(服务)质量安全和社会声誉良好等条件

五、服务流程

根据政策措施,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

六、服务时限

2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濉溪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联系电话: 0561-6077228

农机产品质量、维修质量、作业质量

投诉受理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十二条: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监督信箱,公布监督电话,受理举报或者投诉。

二、承办机构

濉溪县农业机械管理局、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濉溪县辖区内的农民、农业机械使用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专业合作组织。

五、服务流程

因农业机械产品销售、维修、作业质量发生争议的,且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申请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调解,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农机部门应在接受投诉后,立刻开展相关调查,并做出投诉处理决定。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濉溪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联系电话:0561-6077228

 

   

 

 

 

 

 

 

 

 

 

 


农机跨区咨询、投诉和信息服务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农业机械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服务,并接受农业机械作业者的咨询和投诉。

2.《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跨区作业信息服务网络,建立跨区作业信息搜集、整理和发布制度,及时向农民、驾驶员和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等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

3.《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跨区作业服务热线电话,确定专人负责,接受农民、驾驶员的信息咨询和投诉。

二、承办机构

濉溪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三、服务对象

农民、驾驶员和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

四、申请条件

拥有联合收割机或插秧机,机具在本县内登记注册、年检合格,有明确的作业地点和作业任务。

五、申报材料

1.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行驶证;

2.作业合同。

六、服务流程

登记备案: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做好发放记录和登记备案工作,建立发放台帐和数据库。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濉溪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联系电话:0561-6077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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