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农机管理服务中心公共服务清单目录

来源:濉溪县农业机械管理服务中心发布时间:2021-09-06 18:17文字大小:[    ]背景色:       
濉溪县农机管理服务中心公共服务清单目录 
填报单位:濉溪县农业机械管理服务中心(公章)                                                  填报时间:2021年4月15日
序号 实施部门 通用事项
名称
      备注
1 濉溪县农机管理服务中心 农机购置补贴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                                                                                2.《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机购置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农机计财〔2018〕50号)。
3.《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皖农机函〔2019〕450号):综合分析机具市场价格变化、补贴资金需求等因素,动态调整各类机具补贴标准,并发布安徽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2 濉溪县农机管理服务中心 农业机械化新技术示范推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技术攻关、试验、示范等措施,促进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农业机械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安徽省农业机械促进条例》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的农业机械技术,列入当地农业机械技术推广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徽省农业机械促进条例》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业机械的新机具、新技术的推广。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的推广、培训等服务。”;《安徽省农业机械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农业机械产品供求、作业市场需求、新产品及新技术推广、科研成果和农业机械化管理等信息。
 
3 濉溪县农机管理服务中心 农村老拖拉机手工龄补助 《省农委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关于为农村老拖拉机手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农办〔2014〕97号):现为安徽省户籍、在《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出台之前,曾经受聘在基层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工作1年以上(含1年)、离开拖拉机手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老拖拉机手,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工龄补助,补助标准按工龄计算,每个工龄每月补助20元。《省农委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调整农村老拖拉机手工龄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农办〔2018〕147号):在现有农村老拖拉机手工龄月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即每个工龄补助每月增加6元,从20元/月提高到26元/月。  
4 濉溪县农机管理服务中心 农机产品质量、维修质量、作业质量投诉受理 《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十二条: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监督信箱,公布监督电话,受理举报或者投诉。  
5 濉溪县农机管理服务中心 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指导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2010年4月23日安徽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引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协调机制,并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下列指导、服务。(一)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二)指导拟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及相关的管理制度,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运行机制;(三)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标准化生产和规模经营;(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农业会展等形式营销农产品;(五)组织县乡基层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术培训;(六)配合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6 濉溪县农机管理服务中心 农业机械安全使用宣传教育 《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在乡村机耕道路、农业机械生产作业等场所开展农业机械安全检查,及时纠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违法行为。  
7 濉溪县农机管理服务中心 拖拉机、收割机驾驶证遗失、损毁补发 1.《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令第42号):第二十九条拖拉机驾驶证遗失的,驾驶人应当向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发。
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 第三十二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记载的内容变化、损毁无法辨认或者遗失的,应当申请换发或者补发驾驶证。
 
8 濉溪县农机管理服务中心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补领 1.《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第二十九条:拖拉机号牌、拖拉机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拖拉机所有人应当申请补领、换领拖拉机号牌、行驶证,填写《补领、换领拖拉机牌证申请表》,并提交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补发、换发拖拉机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拖拉机登记编号不变。
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 第三十二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记载的内容变化、损毁无法辨认或者遗失的,应当申请换发或者补发驾驶证。
 
9 濉溪县农机管理服务中心 农业机械免费实地安全检验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1次。             
10 濉溪县农机管理服务中心 农机跨区作业咨询、投诉和信息服务 《安徽省农业机械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服务,并接受农业机械作业者的咨询和投诉。”《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跨区作业信息服务网络,建立跨区作业信息搜集、整理和发布制度,及时向农民、驾驶员和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等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第二十七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跨区作业服务热线电话,确定专人负责,接受农民、驾驶员的信息咨询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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