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实施部门
通用事项名称
办 理 依 据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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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县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咨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