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安徽省首创性数据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培育一体化数据市场,丰富优质数据产品,打造“皖美数据”品牌,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国家数据局等部门〈关于培育数据流通服务机构 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安徽省首创性数据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6章16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首创性数据产品认定目的、依据、原则等。第二章认定条件,主要明确首创性数据产品范围及分类、申报产品条件、申报企业条件等。第三章认定程序,主要从企业申报、市级初审、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结果公示等环节进行规范。第四章培育措施,主要明确了6条培育支持举措。第五章监督管理,主要从申报企业、各级数据部门等方面提出管理要求。第六章附则,明确解释部门和生效时间。
三、特色创新
一是突出创新引领。我省是全国首个提出首创性数据产品并开展认定的省份,创新提出资源类、衍生类、融合类等数据产品一级分类。适应未来产业发展趋势,将具身智能数据集、脑机接口数据集在二级分类单列。
二是注重培育支持。将首创性数据产品纳入省数据要素改革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通过多渠道宣传推广、支持参与数据数据价值化活动、基金对接合作、申报试点示范、鼓励各级政策支持等多种方式加大培育支持力度,导向和激励作用较为明显。
三是坚持便企利企。首创性数据产品认定全流程线上开展,要求提供的相关申报材料能通过数据共享方式获得的,原则上不要求企业提供,符合条件的企业政策兑现时通过“免申即享”“即申即享”实现。
(政策咨询联系方式:法规标准处,0551—62999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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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621020010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