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铁佛镇2020年公共服务事项内容、服务指南、行使依据、期限、监督渠道等要素总清单

来源:铁佛镇发布时间:2020-01-08 10:38文字大小:[    ]背景色:       

铁佛镇公共服务事项内容(152项)、服务指南、行使依据等要素总清单

 

出具经济状况证明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三)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材料。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党政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申请人

四、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五、办理材料

提交申请书、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向铁佛镇党政办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书材料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3、审查:铁佛镇党政办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

4、决定:作出准予确认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书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1-7228013

 

提供发布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的证明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九条第三项 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广告客户申请发布广告,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三)个人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的证明。

第十二条第二项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刊播下列内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二)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党政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辖区管理范围内群众。

四、办理材料

提交申请书、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五、服务流程

1、申请:向铁佛镇党政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书材料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3、审查:铁佛镇党政办公室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

4、决定:作出准予或不予的决定,准予的制作相关文书。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1-7228013

 

 

 

 

 

 

 

 

 

组织应急宣传与应急演练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武装部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群众

四、服务流程

1、成立应急组织

2、结合实际情况,定期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五、办理时限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方式

电话:0561-7228070

 

开展地震应急宣传和救援演练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武装部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群众

四、服务流程

1、成立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上报防震减灾助理员;

2、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3、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五、办理时限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方式

电话:0561-7228070

 

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定期进行培训

和演练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专业的和群众的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农林技术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群众

四、服务流程

1、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

2、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五、办理时限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方式

电话:0561-2238118

 

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农林技术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群众

四、服务流程

1、镇确定气象信息员;

2、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五、办理时限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方式

电话:0561-2238118

 

做好传染病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落实和传染病防治宣传

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中心卫生院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群众

四、服务流程

1、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

2、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五、办理时限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方式

电话:0561-7229186

 

协助做好重大动物疫情信息收集、报告

和应急处理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七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农林技术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群众

四、服务流程

1、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2、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五、办理时限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方式

电话:0561-2238118

 

协助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五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农林技术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辖区内出现畜禽养殖污染时

五、服务流程

1、接收:发现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畜禽养殖污染信息。

2、核查:组织人员做好污染事件核查工作。

3、处理: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污染事件事后处理工作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1-2238118

 

防洪教育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按照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武装部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有组织、有计划的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防汛教育工作;

2、加强防汛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防汛减灾意识。

六、服务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1-7228070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水利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媒体宣传:开展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成效和经验宣传;开展水土流失危害性宣传;

开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危害和先进典型宣传。

2、教育培训: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水土保持科普教育;面向广大农民开展水土保持技能教育;面向社会公众开展水土流失警示教育。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1-7228013

 

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土地调查

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土地调查条例》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土地调查工作。

二、承办机构

铁佛国土资源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土地调查时。

五、服务流程

1、政策宣传:依据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土地调查工作相关文件、会议、政策精神,积极组织宣传动员本镇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

2、配合实施:协调组织本镇各方力量实施土地调查工作。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1-7228013

 

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农林技术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法律法规宣传:大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2、安全知识宣讲: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现场普及农产品安全消费知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对农兽药残留、动植物生长激素、贮藏保鲜等热点问题进行科普解读,提升公众安全意识和判断能力。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1-2238118

 

土地承包经营期内承包土地调整初审及转报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第二款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农林技术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申请在土地承包经营期内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的单位或个人

四、服务条件

单位或个人依法提供申请事项所需材料,并提出书面申请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所需材料(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方案、村民会议讨论结果、承包合同)向镇农林技术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受理:镇农林技术服务中心受理申请人办理事项所需材料,审核并一次性告知补全所需其他材料。

3、初审及转报:镇农林技术服务中心根据申请材料开展初审,对符合调整规定的,告知申请人并转报上级农业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调整规定的,作出不批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六、服务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1-2238118

 

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初审及转报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农林技术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申请单位

四、服务条件

申请单位申请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五、服务流程

1、申请:发包方提出申请(需提供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期限为合同生效后30日内)。

2、受理:镇农林技术服务中心受理申请人办理事项所需材料,审核并一次性告知补全所需其他材料。

3、初审及转报:镇农林技术服务中心根据申请材料开展初审,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登记造册并转报上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申请发证;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告知申请人15个工作日内补正。

六、服务时限

3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1-2238118

 

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初审及转报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农林技术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承包方

四、服务条件

承包方申请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五、服务流程

1、申请:承包方提出换发、补发申请(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2、受理:农林技术服务中心受理申请人办理事项所需材料,审核并一次性告知补全所需其他材料。

3、初审及转报:农林技术服务中心根据申请材料开展初审,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告知申请人理由。

六、服务时限

3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1-2238118

 

提供和指导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农林技术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承包方

四、服务条件

承包方申请土地流转

五、服务流程

1、申请:承包方提出土地流转申请。

2、办理:农林技术服务中心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六、服务时限

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1-7228013

 

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发展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并协助调解和处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纠纷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发展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并协助调解和处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纠纷。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农林技术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申请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发展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并申请协助调解和处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纠纷。

五、服务流程

1、申请:公民申请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发展及经营提供便利和服务;申请协助调解纠纷等。

2、受理:镇农林技术服务中心受理申请人办理事项所需材料。

3、审查及调查:镇农林技术服务中心根据申请材料开展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为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便利和服务;对矛盾纠纷开展调查处理,积极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的良好环境。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1-7228013

 

组织开展植树造林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一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农林技术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单位和个人

四、服务条件

身体健康,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辖区居民。

五、服务流程

制定本地开展植树造林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在林业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植树造林。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1-722801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批准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应当将林权评估基价、流转期限、收入分配方案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不少于十五日,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其中,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应当对流入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等方式选择流入方,其流转方案应当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农林技术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申请条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五、申报材料

1、林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村民代表会议记录

3、流转方案

4、公示材料

5、申请报告

六、服务流程

1、申请:发包方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方案。

2、受理:镇农林技术服务中心受理,材料不齐告知一次性补齐,不符合条件,告知不予受理的依据。

3、审查:组织开展审查林权评估基价、流转期限、收入分配方案等是否公告,是否并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4、调查:协调林业部门进行调查和实地勘测,审查和调查结果报分管领导审核。

5、许可:通过分管领导审核后,镇政府开具批复报告;不予许可的,镇政府说明理由。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1-7228013

 

未成年人安全事故防范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预防未成年人安全事故的管理制度,协调社会各方做好未成年人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未成年人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水库、湖泊、河流、水塘的管理,对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安全的,责令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设立警示标志,标明注意事项。在事故多发地段与多发季节,组织做好辖区内水域的巡查工作,预防未成年人溺水事故发生。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向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开展安全用电、防灾避险、卫生防疫知识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安全防范意识。

二、承办机构

铁佛中心校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未成年人。

四、服务流程。

1、制定本地未成年人安全事故防范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加强对水库、湖泊、河流、水塘的管理,对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安全的,责令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设立警示标志,标明注意事项。

3、组织中小学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向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开展安全用电、防灾避险、卫生防疫知识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安全防范意识。

4、组织村委会对辖区内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做好安全教育活动。

五、服务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电话:0561-7229820

 

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转报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00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00002.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安监办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

四、服务条件

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服务流程

1、制定本地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对本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3、组织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要及时向**镇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1-7228072

 

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提供调查便利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安监办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单位和个人

四、服务条件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五、服务流程

00001. 事故发生后,镇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00002. 向县安监局等有关部门报告事故  情况,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1-7228072

 

组织开展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二)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三)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四)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农林技术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单位和个人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制定开展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计划及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

2、成立森林火灾的扑救队伍。

3、储备森林火灾的扑救设备及物资。

4、组织实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

5、发生森林火灾,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并及时向县有关部门报告。

6、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1-7228013

 

农业环境保护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农林技术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单位和个人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控制和消除污染源。主要包括对污染物的净化处理、排放标准以及排放量和浓度的限制等。

2、农业环境监测。掌握农业环境污染的现状和动向,提供预报资料,以便及早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污染物质为害,为制订长期对策提供科学依据。

3、污染防治措施。①利用植物防治。选用具有较强抗性和耐污性的树种营造防污林带,以阻止大气污染物的扩散,并通过林网吸收污染物质等。②利用某些生物的自净能力。池、沼、库、塘、湖泊等水域中的某些水生生物除能将酚、氰等毒物分解成无毒物质外,对汞、镉、铬、锌等元素也有较强的吸收能力。③耕作措施防治。对已被污染的土壤,除发挥土壤自然净化作用外,可通过深翻、刮土甚至换土等方法来消除污染。④合理使用农药、化肥。禁用和限制使用剧毒农药和稳定性强的农药,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以及利用天敌,培养抗性品种,采取综合措施防治病虫害等。⑤维护生态平衡。包括种植防护林,禁止对草原、森林和水域的不合理开发以及保护和利用天敌等。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1-7228013

 

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指导恢复农业生产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六十三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尽快恢复农业生产;优先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的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农业、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农林技术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尽快恢复农业生产;优先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的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农业、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1-7228013

 

推广太阳能等新能源利用,鼓励和支持采取秸秆还田、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间作套种等保土耕作方法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太阳能等新能源利用,减少薪炭林的砍伐;鼓励和支持采取秸秆还田、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间作套种等保土耕作方法,减少地表扰动。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农林技术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单位和个人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根据镇实际情况,制定推广太阳能等新能源利用工作计划,减少薪炭林的砍伐;鼓励和支持采取秸秆还田、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间作套种等保土耕作方法,减少地表扰动。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1-7228013

 

组织开展饲养动物强制免疫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农林技术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

四、服务条件

符合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单位和个人

五、服务流程

1、摸底。镇农林技术服务中心组织开展摸底工作,对辖区内动物养殖户情况进行摸底。

2、防疫物资准备。镇政府根据镇农林技术服务中心提供的养殖量购买必要的防疫器械、消毒药品等防疫物资。

3、免疫。根据摸底情况组织村级防疫员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

4、建档。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情况进行建档工作。

六、服务时限

7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1-7228013

 

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农林技术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个体养殖户。

五、服务流程

00001. 接收:镇政府和镇畜牧兽医站接收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报告,立即报告上一级政府和兽医主管部门。

00002. 查找:镇政府和镇畜牧兽医站积极配合上级政府和兽医主管部门查找疫情发生的病因,确诊疫情。

3.救助:确诊疫情后由县级以上政府发布封锁令,作出具体防控治疗方案。再由镇人民政府、镇畜牧兽医站具体实施封锁、扑杀以及疫区防疫、消毒。最后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财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善后处理,负责具体补偿和发展再生产事宜。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1-2238118

 

协助做好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农林技术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厂,养殖个体户。

五、服务流程

00001. 接收:镇政府和镇畜牧兽医站接收养殖场、公民的申请报告,并实施做好春秋两季的动物强制免疫工作。

2.查找:镇政府和镇畜牧兽医站积极做好养殖场、动物屠宰加工厂以及个体养殖户中的动物疫病检测工作。

3.救助:县级以上政府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由镇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1-2238118

 

组织三类动物疫病防治和净化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四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镇农林技术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厂, 养殖个体户。

五、服务流程

00001. 接收:镇政府和镇畜牧兽医站接收发生三类动物疫病的养殖场和养殖户的报告。

2.查找:镇政府和镇畜牧兽医站积极查找发生三类动物疫病的养殖场和养殖户中的动物病因,建议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

3.救助:镇政府和镇畜牧兽医站强制实施隔离、扑杀、消毒、紧急免疫,限制动物产品出入,组织纺织与净化。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1-2238118

 

设施农业建设管理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三、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申报与审核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经营者申请: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乡镇申报: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级政府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乡镇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

2、《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四、(二)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部门和建制镇政府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建制镇政府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并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

二、承办机构

农林技术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00001. 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需用地申请者。

00002. 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需用地申请者。

00003. 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需用地申请者。

四、申请条件

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者编制设施建设方案以及签订土地使用协议后可进行用地申请。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具体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五、申报材料

1.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还应说明规划部门意见);

2.土地使用协议(内容包括: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补偿、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

3.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4.土地流转合同(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要出具);

5.土地复垦保证金缴费凭据;

6.设施农用地勘测定界报告。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镇社事所办理用地申请。

2.受理: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受理经镇政府审查通过后上报县级政府审核。

3.监督: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镇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并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

七、办理时限

符合政策规定、材料齐全的,10个工作日内上报镇政府审查,审查后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和县农林委员会审核。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暂无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1-7228013

 

组织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在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当地政府应当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卫生、医药、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建、农业、商业、民政、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一)对病人进行抢救、隔离治疗;(二)加强粪便管理,清除垃圾、污物;(三)加强自来水和其他饮用水的管理,保护饮用水源;(四)消除病媒昆虫、钉螺、鼠类及其他染疫动物;(五)加强易使传染病传播扩散活动的卫生管理;(六)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七)组织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的检疫、预防服药、应急接种等;(八)供应用于预防和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药品、器械等;(九)保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中心卫生院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卫生、医药、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建、农业、商业、民政、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五、服务流程

1、接收:镇政府接收传染病疫情的报告。

2、查找:镇政府积极查找病因,建议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

3、救助:镇政府强制实施紧急免疫,积极组织相关部门采取紧急措施。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1-7229120

 

 

 

 

计划生育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下列工作: (一)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宣传、政策咨询等服务,告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权利和义务;(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政策,帮助解决流动人口在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三)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四)向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五)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核实、统计、交流等工作,流入地及时向流出地核实、通报流入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流出地及时向流入地核实、反馈流出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六)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其他工作。”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计生办

三、服务对象

流动人口

四、服务条件

1、离开户籍地县域30日以上(流出人口),流入现居住地30日以上(流入人口),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0岁以上人口。

2、同城区间人户分离人口除外;婚嫁人员除外;因出差、就医、旅游、探亲、访友、服军役、在中等以上专业学校就学等人口除外。

3、其他特殊情况

(1)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工作人员异地工作,工作地和户籍地不在同一个市或县(市、区)的,在工作地不作为流动人口管理。

(2)在现居住地购置房屋并常住的,省内户籍人员按照《安徽省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规范(试行)》口径管理,省外户籍人员纳入流动人口管理。

(3)随同父母或其他亲属流入到现居住地的非成年人员,纳入流动人口统计管理。

(4)对其他未明确流动人口统计管理口径的人户分离人员,市里异地居住的,由市协调后统一管理口径;跨市人户分离居住的,由两市先协商,不能解决的报省流动人口处协调解决。

五、服务流程

按照“分类管理,突出重点”要求,对全员流动人口分为重点人群和非重点人群。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为重点服务管理人群,应及时采集流动信息和计划生育信息,按月更新流动人口数据库,做好信息交流和相关随访服务。

未婚人员、退出育龄期妇女、男性流动人口为非重点人群,实行定期采集,每季度末更新流动人口数据库。

所有流动人口均为卫生计生服务对象,要根据流动人口的需求,及时做好法律法规、健康教育、优生优育等方面的宣传咨询服务,落实卫生计生公共服务均等化。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1-7228013

 

 

 

 

 

 

 

 

 

 

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对象资格确认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29号)(四)服务机构和服务方式。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各项服务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同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合参与。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可委托同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免费检查,按同等标准结算费用。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确定当地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定点服务机构。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由县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牵头、医疗卫生机构配合参与,发挥计生流动服务车功能,派出服务人员在乡(镇)提供服务,乡级计划生育服务人员和村级计划生育专干配合实施。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31号)

四、服务机构与人员要求

(一)服务机构要求。

1、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并须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可委托同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2、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配合指定的县级服务机构开展相关服务,主要承担健康教育、采集基本信息、病史询问、一般人群咨询指导、早孕及妊娠结局随访等任务。有条件的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承担部分临床检查项目。

3、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室收集辖区内计划怀孕的夫妇信息,协助县乡服务机构开展健康教育,组织符合条件的计划怀孕夫妇自愿到提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服务机构接受检查。收集报告早孕及妊娠结局线索.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卫生院(铁佛镇妇幼保健与计划生育服务站)

三、服务对象

已婚夫妻

四、服务条件

已婚育龄妇女,且符合政策可再生育。

五、服务流程

1、摸底:由村(居)摸底辖区内已婚育龄妇女,并筛选出符合政策可再生育的家庭。

2、确认:由铁佛镇妇幼保健与计划生育服务站确认资格名单。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1-7228013

 

 

 

 

 

 

 

 

 

 

 

 

 

 

出具婚育证明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成年育龄妇女

四、申请条件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办理婚育证明。

五、申报材料

基本材料: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原件,结婚证原件(已婚育龄妇女出具),村(居)提供的婚育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铁佛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申请。

2、受理:铁佛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受理审核后上报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操作系统。

3、发放:当场发放证明。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1-7228013

 

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流动人口

四、服务条件

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

五、服务流程

1、摸底:村(居)摸底辖区内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查验婚育证明,督促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2、服务:由铁佛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1-7228013

 

 

 

 

 

 

 

 

 

 

 

 

 

 

 

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五)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优质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结婚、生育状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卫生院(铁佛镇妇幼保健与计划生育服务站)

三、服务对象

流动人口

四、服务条件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

五、服务流程

1、摸底:村(居)摸底辖区内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

2、服务:由铁佛镇卫生院(铁佛镇妇幼保健与计划生育服务站)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结婚、生育状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1-7228013

 

 

 

 

 

 

 

 

 

 

 

 

 

 

 

 

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 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卫生院(铁佛镇妇幼保健与计划生育服务站)

三、服务对象

贫困妇女

四、服务条件

辖区内贫困妇女

五、服务流程

1、开展摸底登记:镇铁佛镇卫生院(铁佛镇妇幼保健与计划生育服务站)对辖区内经济贫困妇女进行摸底登记,编制花名册;

2、走访调查:组织相关部门对贫困妇女逐一走访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3、提供生育救助:针对性对贫困妇女开展生育救助。

六、服务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1-7228013

 

 

 

 

 

 

 

 

 

 

 

 

 

 

 

 

 

 

受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2、《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违反计生政策生育的对象

四、服务条件

1、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的;

2、不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的;

3、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但有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再生育的;

4、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生育间隔期再生育的;

5、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

五、服务流程

1、受理:对本人申报、检查发现、群众举报的违反《条例》应予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报主管领导决定是否进行调查。

2、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工作不得少于两人,应向被调查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应全面、客观、公正,做好调查笔录及其他有关证据的收集工作。

3、告知权利:调查结束后,在作出征收决定前,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但是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应当采纳。

4、作出决定。违法生育行为属实,作出《计划生育案件调查报告》,征收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违法生育行为不属实的,不予处罚,结案。

5、送达决定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在作出决定后7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当场宣读。告知当事人有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执行决定书。当事人应在征收决定书送达后30天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申请并经批准可延期或分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征收机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结束后,填写《计划生育后案件结案报告单》,一案一卷,连同案卷目录《计划生育案件卷宗》,做好卷宗的归卷和存档工作。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1-7228013

 

 

 

 

 

 

 

 

 

 

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已婚妇女恢复生育手术费的补助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 接受绝育手术后,符合再生育条件,要求再生育的,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领取生育证后,凭生育证施行恢复生育手术。恢复生育手术的费用,由受术者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补助。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已婚妇女

四、申请条件

接受绝育手术后,符合再生育条件,要求再生育的,依照《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申请领取生育证后,凭生育证施行恢复生育手术。

五、申报材料

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已领取的生育证、医院收费收据等证明材料提出补助申请。

2、受理:铁佛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材料。

3、公示: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

4、审核:镇政府进行审核批准。

5、发放:打卡发放。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1-7228013

 

 

 

 

 

 

 

 

 

 

 

对符合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对象的一次性奖励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三条 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或者给予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标准,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2、《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符合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对象

四、申请条件

00001. 对只有一个子女(含无子女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并在子女满 16 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3 年 1 月1 日后办理退休手续且未享受一次性奖励的企业退休人员(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农村户籍除外),给予每人2000 元的一次性奖励;在 2012 年 12 月 31 日前办理退休手续而未享受提高退休金幅度或一次性奖励的企业退休人员,按当时政策给予每人 1000 元的一次性奖励。 

00002. 凡在企业改制或破产时已按当时政策领取或提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的不再给予奖励。 

五、申报材料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申请审批表》(现场填写)、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其他证明独生子女身份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六、服务流程

00001. 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达到奖励年龄时,有工作单位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由本人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其他由县财政兑现奖励人员,向其户籍所在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其他证明独生子女身份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00002. 审核发放。符合条件的人员,退休时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对其婚姻生育状况、退休情况进行核实,并张榜公示 10 天。公示无异议的,其一次性奖励资金经本人单位领导签字后,由所在单位予以发放或按规定程序报县财政局审核统一打卡发放;符合条件的人员,退休时无工作单位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是否为企业退休人员和是否已享受提高退休金幅度,由其原所属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是否曾经已给予过一次性奖励,由其户籍所在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婚育状况,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后,报县财政局审核统一打卡发放。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1-7228013

 

 

 

出具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证明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七条 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未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终止妊娠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在未确认事实前,暂不批准再生育的申请。

2、《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条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终止妊娠的,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其中20周岁以上的孕妇,除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外,还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经批准的施术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二、承办机构

计划生育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计划生育对象

四、申请条件

1、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3、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医学上认为确有必要终止妊娠的其他情形。

五、申报材料

基本材料: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县级医院以上病例证明、村委会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夫妻双方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

2、审查:计划生育办公室进行审查。

3、受理: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原因。

4、核查:计划生育办公室经办人调查核实,提出意见。

5、审核:镇主要领导审核。

6、出具证明:计划生育办公室根据领导意见,出具相关证明;对于情况不属实的不予以出具证明,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7、备案。报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备案。

七、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1-7228013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七条 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二、承办机构

计划生育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成年育龄妇女

四、申请条件

拟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在外省居住30日以上的18—49周岁育龄妇女

五、申报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已婚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本人结婚证;

2、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

3、因婚在外省居住的需提供现居住地婚育情况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成年育龄妇女提出申请,填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出具相关证件、证明,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2、受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审查:铁佛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查、审批。

4、发证:审核合格后发放证书。

七、办理时限

1、双方户籍均在本乡镇内的。

属于本地管理,受理地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

2、一方户籍在本乡镇内,另一方户籍在乡镇外的。

属于本地管理的,受理地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

属于省内对方管理的,受理地当日内将相关信息提交对方乡镇计生办审核,对方要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结果,如审核同意或建档后审核同意,受理地在3个工作日内发证、通报。

属于外省管理的,受理地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通报。

对于未婚育龄妇女,受理地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1-7228013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符合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对象

四、申请条件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夫妻

五、申报材料

1.夫妻双方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明、户口簿;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或《生殖保健服务证》);

3.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照片2张(一方离婚、丧偶等情况,只需要一方照片)。

六、服务流程

00001. 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申请、现场办理”或“现场办理”两种方式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网上申请

申请人通过安徽省人口计生委门户网站,网上预约申请办理四类计划生育证件,受理地乡镇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简称“受理地”)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预审工作,预审结果通过系统内短信、移动短信方式反馈申请人。预审通过后,才能转入受理地现场办理阶段。

(二)现场办理

申请人直接到受理地现场办理时(或网上预审通过后到现场提供相关资料时),需提供必要资料原件。(身份证或户口本或结婚证原件,其中办理生育证时需提供能明确户籍性质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等原件)

2.受理、审核:铁佛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

3.发证:符合条件的,发放《独生子女光荣证》。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将材料退回申请人。

00001. 备案。报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备案。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1-7228013



生育服务登记办理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二)结婚证;(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符合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对象

四、申请条件

201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生效实施后,准备生育(或已生育)第一个子女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

五、申报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至少提供一种法定身份有效证明,可不提供原件);

2、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照片2张;

3、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外省的,还应提供双方或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材料;

4、对少数长期或多次、多地流动的流动育龄夫妻,婚育状况和信息核实确实存在困难的,由夫妻双方亲自对其婚育情况真实性作出承诺后,办证单位可依据承诺为其办理登记,并向其户籍所在地或其他相关信息核查地通报办证情况。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乡镇计生办申请。

2.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计生办受理。

3.审核。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计生办核实情况。

00001. 办理登记。铁佛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接到情况反馈后办理服务登记。

七、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1-7228013

 

 

 

 

 

 

 

 

 

 

 

 

 

 

 

 

 

生育证初审及转报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生育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符合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对象

四、申请条件

夫妻依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申请再生育的,实行生育审批,审批通过发放生育证。

五、申报材料

夫妻双方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外省一方需提供户籍所在地乡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对少数长期或多次、多地流动的育龄夫妻,婚育状况和信息核实确实存在困难的,可由夫妻双方对其婚育情况真实性作出承诺,填写《婚育情况诚信承诺书》。

病残儿鉴定所需证明材料另行提供。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申请、现场办理”或“现场办理”两种方式申请办理生育证。

(一)网上申请

申请人通过安徽省人口计生委门户网站,网上预约申请办理生育证,受理地乡镇计生办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预审工作,预审结果通过系统内短信、移动短信方式反馈申请人。预审通过后,才能转入受理地现场办理阶段。

(二)现场办理

申请人直接到受理地现场办理时(或网上预审通过后到现场提供相关资料时),需提供必要资料原件,管理地确认依据《安徽省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规范(试行)》。

2、初审:乡镇计生办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将相关信息提交县卫计委审核。

3、审核。县卫计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4、发证。符合条件的,县卫计委在3个工作日内发证、通报。

七、办理时限

受理地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村、镇两级初审,县卫生计生委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办证所需材料。符合条件的,及时发证。

省条例规定,生育证的办理自收齐材料之日起40日内(需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予以办结。省规范要求2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1-7228013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的办理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二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符合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对象

四、申请条件

1、独生子女年龄不满16周岁,其父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我县户籍的农民或无用工单位城镇居民(含夫妻双方均为下岗人员)。

五、申报材料

《县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申报表》、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下岗人员的下岗失业证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个人申报:申请人到所在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申报表》,本人填写,附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下岗人员的下岗失业证等材料复印件粘贴于申报表背后,送交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进行初审。若由于客观原因,部分对象不能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的,乡镇、村(居)在反复审核确认符合发放条件无误差的情况下,且在县光荣证查询系统中确实能找到该对象领证记录的,可以直接填写相关申报表上报名单。

2、资格审查:镇利用县卫生计生委提供的光荣证查询软件对村、居报送的名册进行比对筛选,同时审查申报表和相关材料,重点审查户籍地、婚育变更、子女年龄、重复发放等情况。

3.资格复查:由县卫生计生委对镇上报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查。

00001. 审批公示。镇根据县批复名册,在申报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公示七天,公示结果上报县卫生计生委。

00002. 发放。铁佛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根据公示结果编制发放清册并拷盘交镇财政说,同时报送县卫生计生委。

七、办理时限

4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1-7228013

 

 

 

 

 

 

 

 

病残儿医学鉴定情况审核及转报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符合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对象

四、申请条件

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五、申报材料

夫妻双方及病残儿的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孕检单等复印件;病残儿近期2年以上病历材料、相关辅助检查、医院证明;母子(女)半身合影照;《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与审批》登记表一式三份。

六、服务流程

00001. 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

2、初审: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3、调查核实:铁佛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4、告知结果:将省级或市级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于3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鉴定者。

七、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不含省、市鉴定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病残儿医学鉴定的费用(包括鉴定费和辅助检查费)由申请者自理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1-7228013

 

 

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四条 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小时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予以核查。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符合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对象

四、申请条件

发生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

五、服务流程

1.报告:意外死亡新生儿父(母)应当在48小时报告。

2.受理:镇计生办接报告后进行备案

3. 审查:铁佛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进行核查。

4.决定:签署新生儿死亡是否属实的意见。

5. 归档:铁佛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对新生儿死亡材料进行归档备案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1-7228013

 

节育奖发放的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 职工凭节育手术证明,按规定休假,休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农民施行绝育手术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奖励。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在治疗期间,职工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农民、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因此导致生活困难的,或者治疗后仍不能正常从事劳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符合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对象

四、服务条件

落实绝育措施的计划生育对象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个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节育手术证明到计生部门认证。

2.受理:铁佛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受理审核并上报县级计生部门。

3.发放:通过铁佛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后,由镇政府发放补助。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1-7228013

 

 

 

 

 

 

 

 

 

 

 

 

 

 

二、三级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救助申请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救助方案的通知》(皖计生协〔2009〕11号)二、救助范围和标准: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我省农村地区,2009年9月30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计生技术鉴定小组鉴定为二、三级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经申请审批,省人口基金会将给予一次性救助金。三、3.乡(镇、街道)计生协初审并张榜公示7天以上,签署意见、签名、加盖公章,连同相关材料,报县(市、区)计生协。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我省农村地区,2009年9月30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计生技术鉴定小组鉴定为二、三级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

四、服务条件

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我省农村地区,2009年9月30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计生技术鉴定小组鉴定为二、三级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经申请审批,省人口基金会将给予2400元、1200元的一次性救助。

五、服务流程

1、符合补助对象的家庭人员填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救助申报表》,并附上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出具的鉴定证书、身份证和户口簿(均为复印件);

2、村(居)计生协审议并张榜公示7天以上,在《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救助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加盖公章,连同相关材料,报所在镇计生办;

3、铁佛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初审并张榜公示7天以上,签署意见、签名、加盖公章,连同相关材料,报县计生部门。

4、县卫生计生部门审核,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报市计生协;

5、市计生协抽查汇审,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省人口基金会审批确认。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1-7228013

 

 

人口基金救助办理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口计生委 省计生协省人口基金会<关于全面开展人口基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审批程序1、摸底调查。2、本户申报。3、村(居)评议并张榜公示。4、镇初审并张榜公示。5、县计生协复查审核并确认备案。6、市计生协复核签署意见并上报省人口基金会。7、省人口基金会审核备案。8、省人口基金会发放救助基金。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计划生育特困家庭、特别扶助家庭、当年考取大学的计生困难家庭新生、落实结扎手术的二女户家庭、患大病的计划生育家庭、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等(资助、救助对象具体条件按省每年要求各项目内容不同有所变化)

四、服务条件

1、《摸底表》、《申报表》、评议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婚育证明、家庭困难证明、银行卡复印件等;

2、另外根据具体项目不同,还需提供相应的病历、大学录取通知书、特扶证明、低保证、残疾证、失业证、子女死亡证明等。

五、服务流程

1、摸底调查;

2、本人申报;

3、村(居)计生协评议并张榜公示;

4、镇计生协初审并张榜公示;

5、县计生协复查审核、确认并备案,并上报省人口基金会;

6、省人口基金会审核、备案、下拨救助基金;

7、县卫生计生委打卡发放。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1-7228013

 

 

 

 

 

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奖励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双女户(55-59周岁独女户)

四、申请条件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初审并张榜公示。

五、服务流程

1、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示。

2、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定。

3、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4、奖励扶助对象一经确认,由市卫生计生部门发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光荣证》。

六、服务时限

一个月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1-7228013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申报办理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符合政策的计划生育对象

四、申请条件

本人及配偶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33年1月1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其中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的父母且符合前三条的,从年满55周岁起提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五、服务流程

1、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镇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卫生计生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5、代理发放机构根据卫生计生部门提供的当年扶助对象花名册,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对象个人储蓄账户

六、服务时限

每年2月15日之前完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1-7228013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申报办理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符合政策的计划生育对象

四、申请条件

本人及配偶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33年1月1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其中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的父母且符合前三条的,从年满55周岁起提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五、服务流程

1、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卫生计生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5、市卫生计生部门抽查和汇审;

6、省卫生计生部门抽查和逻辑审核、备案;

7、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确认回访;

8、代理发放机构根据卫生计生部门提供的当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对象个人储蓄账户。

六、服务时限

每年2月15日之前完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1-7228013

 

 

 

 

 

孕情检查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卫生院(铁佛镇妇幼保健与计划生育服务站)

三、服务对象

育龄妇女

四、服务条件

持有《婚育证明》,并且在本镇居住半年以上,现在本镇居住的实行计划生育的 无工作单位的已婚育龄人员。对于采取长效措施的一年免费检测一次(采取绝育措施的除外);采取短效措施的一年免费检测两次。

五、服务流程

1、审核:铁佛镇卫生院(铁佛镇妇幼保健与计划生育服务站)审核符合条件的育龄妇女。

2、服务:对符合条件的育龄妇女实施孕情检查。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1-7228013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登记办理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二)结婚证;(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

四、申请条件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二)结婚证;(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五、服务流程

1、验证: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查验登记人相关证件,确认是否符合登记条件,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理由或要求登记人补充材料;

00001. 填表:登记人阅读登记须知,填写《安徽省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表》一式两份(全省统一格式)。

00002. 审核:工作人员对登记人信息进入流动人口信息系统进行核实、比对、修改(或录入)。

00003. 办理:对基本材料齐全,经核实婚育信息无误的,或已作出承诺的现场发放;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所提交材料与事实不符或不符合生育政策的,不予办理生育登记并书面通知登记请求人。

00004. 通报: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自办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后,2个工作日内向登记请求人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通报办理结果。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1-7228013

 

 

 

 

 

 

 

 

 

 

 

 

 

 

 

 

 

计划生育药具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三)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级在内;“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乡级”包括乡(镇)和街道办事处。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卫生院(铁佛镇妇幼保健与计划生育服务站)

三、服务对象

育龄妇女

四、服务条件

居住在本镇的育龄妇女

五、服务流程

1、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镇计生服务所登记

2、服务所工作人员审核信息,免费发放。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1-7228013

 

 

 

 

 

 

 

 

 

 

 

 

 

 

 

 

 

 

 

孕妇经常性访视、咨询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做好对孕妇的经常性访视、咨询等服务工作。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卫生院(铁佛镇妇幼保健与计划生育服务站)

三、服务对象

孕期妇女

四、服务条件

居住在本镇范围内的孕妇

五、服务流程

1、铁佛镇卫生院(铁佛镇妇幼保健与计划生育服务站)人员与村计生专干对本辖区内的已婚并已经登记的孕期妇女实施孕期每月访视一次。

2、根据访视结果对孕期妇女的情况进行整理以及跟踪。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1-7228013

 

 

 

 

 

 

 

 

 

 

 

 

 

 

 

 

 

 

 

 

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卫生院(铁佛镇妇幼保健与计划生育服务站)

三、申请对象

本镇范围内已婚育龄妇女

四、申请条件

常住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要求,持本人身份证、近期照片一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定期到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五、服务流程

1、已婚育龄妇女到铁佛镇卫生院(铁佛镇妇幼保健与计划生育服务站)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2、服务所对已婚育龄妇女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出具报告单。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1-7228013

 

城乡低保初审及转报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民社救字〔2013〕143号)第一章 第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规程开展城乡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2、《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第四章 第十三条城乡低保工作程序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3、《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第四章 第十五条申请城乡低保,应当由户主或户主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其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申请城乡低保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承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自愿承担法律责任,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山林、渔场)承包经营证明、就业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民政部门认为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七条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对已享受低保和正在受理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单独登记,并由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填写《安徽省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登记表》。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的申请、审核、审批材料和备案材料实行单独归类,分别由县、乡两级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信息核对)、审批等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人户分离的,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15个工作日)。入户调查人员每组不得少于2人。

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乡镇(街道)或村(居)为单位,或分片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包村(居)干部、村(居)党组织和村(居)民委会成员、辖区民警、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驻村(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代表等组成。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人数的三分之二。有条件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派人参加民主评议。

每次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9人(不含乡镇、街道的包村、居干部),实行轮换制度。民主评议小组对乡镇(街道)低保机构和村(居)民负责,依据低保法规、政策,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民主评议,确定低保户及保障金额。

第二十一条对民主评议未获通过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或信息核对。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信息核对、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低保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有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重新公示。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社会事务办

三、服务对象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居民。

四、申请条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低保。

五、申报材料

1、个人申请表;

2、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山林、渔场)承包经营证明、就业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民政部门认为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镇民政所办理申请;

2、受理:镇社会事务办受理后,组织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状况等进行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并就审核情况进行公示;

3、上报:镇社会事务办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上报至县民政局审批。

七、办理时限

30天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1-7228086

 

 

农村五保户审核或核销及转报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及运行维护实施办法》第四条 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应保尽保。按审批程序对供养对象实行随机复核、适时调整,五保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供养对象每年都要进行抽样审核、审批。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即指对持有农村户口,且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人。

四、申请条件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即指对持有农村户口,且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申请享受农村五保待遇。

五、申报材料

1、提出书面申请(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

2、填写《濉溪县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申请审批表》;

3、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残疾证、申请人粮补卡(存折)以及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等材料,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但无赡(抚、扶)养能力的应提交所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农村低保证。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办理申请;

2、受理: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受理后,组织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状况等进行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并就审核情况进行公示;

3、上报: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上报至县民政局审批。

七、办理时限

30天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1-7228086

 

 

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处于流浪或者乞讨状态的人员。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负责民政工作的机构设立救助服务点,指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救助相关工作。救助管理站、救助服务点的地址和救助服务电话,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六条流浪乞讨人员可以直接向救助管理站求助,也可以向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求助。接到求助的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前往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淮北市2015年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四条实行首接负责制。公安、民政、城管、卫生等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或接到群众反映有流浪乞讨人员的,要在第一时间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救助服务,不得相互推诿。进一步健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四级救助服务网络,完善发现、报告、处置机制;建立健全救助管理信息员(联络员)制度,及时发现和掌握本辖区流入流出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信息,加强监管、早期预防和干预,最大限度减少反复外出流浪乞讨的现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走访制度,定期对辖区内存在监护缺失或监护失当风险的困境未成年人基本信息进行摸底排查和干预帮扶,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防范虐待、遗弃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最大限度地减少外出流浪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社会事务办

三、服务对象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四、服务条件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五、服务流程

1、协助其前往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

2、畅通受助人员返乡渠道,帮助户籍在本镇辖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1-7228086

 

 

 

残疾人证的代发放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三、残疾人证发放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县两级管理发放制度。申请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办理。凡是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四、地方残联负责发放和管理(以残疾人户口所在地为准)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残联

三、服务对象

凡是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及多重残疾人

四、申请条件

凡是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及多重残疾人且已到县残联办理、换发残疾人证未领取的。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本人或他人(代领需提供有效证件)

七、办理时限

3个月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1-7228013

 

 

 

 

 

 

 

 

 

 

 

 

 

 

 

 

 

伤残抚恤对象残疾等级评定审核、转报

服 务 指 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六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四、申请条件

凡是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及多重残疾人。

五、申报材料

1、个人申请表;

2、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2寸照片;     3、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

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原评定残疾等级的证明和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民政部门认为需要调整等级的,应当提出调整的理由,并通知本人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疾情况鉴定。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镇社会事务办办理申请;

2、受理:镇社会事务办受理后,组织人员对申请人情况进行信息核对;

3、上报:镇社会事务办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上报至县民政局审批。

七、办理时限

15天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1-7228018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初审及转报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濉溪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濉民福〔2016〕9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度残疾人是指具有濉溪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第四条对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残疾人,不分城乡每人每月给予60元护理补贴。第五条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具有本镇户籍,持有一、二级残疾证的残疾人

四、申请条件

1、具有本镇区户籍;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且残疾等级一、二级的残疾人;

3、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

五、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

2、居民身份证、户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申请人粮补卡(存折)及复印件;

3、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镇社会事务办办理申请;

2、受理:镇社会事务办受理后,组织人员对申请人情况进行信息核对;

3、上报:镇社会事务办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上报至县残联审核。

七、办理时限

15天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1-7228013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转报(精补)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2016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6〕1号)二、贫困残疾人康复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行动态管理。补助对象基础信息和补助情况及时录入《安徽省残联民生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县级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上报。县级残联每年须对受助对象进行年审并及时调整。新增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同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残疾人证(精神残疾类别);

(2)低保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

(3)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证明材料,其中应有当年或上一年度的诊疗记录。

2、《关于印发《濉溪县2016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方案》的通知》(濉残联【2016】05号)二、残疾人康复工程(一)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残联

三、服务对象

持有二代精神残疾证的残疾人

四、申请条件

持有二代精神残疾证,常年服用精神类药物

五、申报材料

1、残疾人证(精神残疾类别);

2、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证明材料,其中应有当年或上一年度的诊疗记录;

3、低保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

4、身份证、户口本和一卡通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镇残联办理申请;

2、受理:镇残联受理后,组织人员对申请人情况进行信息核对;

3、上报:镇残联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上报至县残疾人联合会审批。

七、办理时限

15天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1-7228013

 

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

康复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残联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00 1. 精神障碍潜在者。

00 2. 曾经患有精神类疾病,经治疗康复者。

00 3. 精神障碍患者。

五、服务流程

00 1. 由镇政府牵头,卫生、民政、残联、派出所等部门参加,形成精神障碍防治康复工作领导小组。 

00 2. 依靠基层卫生保健机构和城乡行政机构建立各级组织管理网络 精神障碍社区防治康复工作,采取的是在城乡各级政府的直接领导和支持下,以地区精神病院为中心,与各级基层卫生保健机构的初级医疗保健工作相结合,由基层医务人员、家庭、团体等共同关心和参与的群防群治组织管理网络。

00 3. 建立业务实施系统及初级卫生人员培训、普及防治精神障碍的知识、精神障碍社区防治与康复工作的专业性、技术性都很强,需要有专职、专业的机构、队伍和人员。

六、服务时限

长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1-7228013

 

 

 

 

 

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申报审核

及转报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已退出民生工程)

一、办理依据

00001. 《关于印发<2015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5〕1号)二、(一)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项目。

00002. 关于印发《2015年白内障免费复明手术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残联

三、服务对象

贫困白内障患者

四、服务条件

1、现为铁佛镇户籍;

2、患有白内障;

3、家庭贫困(低保、低收入患者优先救助)。

五、服务流程

(一)筛查

00001. 要求

(1)镇残联对本地白内障患者登记造册;

(2)通知贫困患者本人到在规定时间内,接受项目手术定点医院的医学筛查(在规定筛查时间内免费,规定时间外自费)。

(二)纸质申请

患者本人凭筛查结果到镇残联登记、完成审核审批手续,向镇残联递交以下材料:1经筛查可以手术的通知单;2、个人免费手术的申请报告(手写);3、家庭贫困证明(低保证或社会事务办出具的证明);4、在镇残联填写《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手术申请审批表》;5、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两份;6、由镇残联以镇为单位报送以上相关资料到县残疾人联合会申请免费手术。

(三)审核、手术实施时间

00001. 审核时间

镇残联及时上报县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县残疾人联合会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县级审核,并及时反馈审核结果。

00001. 手术实施时间

具体另行通知。规定期限内,经市人民医院复查符合手术指征和县残联审核同意免费手术的患者可以预约时间自行到市人民医院实施手术。

六、服务时限

3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0561-7228013

 

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审核及转报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00001.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577号令)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00002. 《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260号)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专职或者兼职自然灾害信息员。自然灾害信息员负责协助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下列工作:(一)接收和传递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二)收集、报告自然灾害灾情信息;(三)参与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四)宣传防灾减灾知识。第二十四条 恢复重建居民住房的补助对象按照下列程序确定:(一)受灾人员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名。(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对申请、提名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拟补助的对象。(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拟补助的对象在其居住的自然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四)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另行组织的民主评议确定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拟补助的对象名单、申请或者提名的材料、民主评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交的材料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资金的数额、补助物资的品种和数量。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居民

四、服务条件

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

五、服务流程

1、申请:受灾人员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名。

2、村评议: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对申请、提名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拟补助的对象。

3、村公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拟补助的对象在其居住的自然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

4、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另行组织的民主评议确定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拟补助的对象名单、申请或者提名的材料、民主评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提交镇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审核。镇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在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5、镇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将审核意见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交的材料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六、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0561-7228013

 

民政救济资金、物资初审、转报及发放

服 务 指 南

(主动服务类类)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组织、动员本辖区居民进行自然灾害自救互救,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第二十八条 自然灾害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本单位的网站,或者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主动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物资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

受灾地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本组织公布救助对象及其接受的救助资金、物资情况。

2、《安徽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561号)第十五条县级民政部门要规范救灾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采取现金救助的形式,各县(市、区)应将救灾资金纳入“一卡通”发放;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本辖区遭受自然灾害的群众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提供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一份。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个人向所在村委会提出救济申请,由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救灾救济对象。对评议通过的对象由村委会登记造册,并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救灾救济对象情况。

2、由村委会报镇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建立台帐,初审并公示。

3、审批:由镇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报县民政局审批。审批通过后,救灾救济款通过涉农资金 “一卡式”发放,救灾救济物资由镇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登记造册发放。救灾救济款物发放情况将在村公开栏进行张榜公示 。

六、服务时限

具体时间待定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0561-7228086

 

义务兵优待金申报发放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现役义务兵

四、申请条件

户口在本辖区,并在本辖区内应征入伍的现役义务兵

五、申报材料

1、军人户口簿;

2、军属在本县农商银行的个人账户;

3、开户人户口簿、身份证;

4、入伍通知书。

以上材料均需要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六、服务流程

义务兵入伍后,其家属应持入伍通知书等上述申报材料到镇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登记,镇汇总后上报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根据征兵部门提供花名册及入伍通知书,按照社会化发放的原则进行发放(每年七月份发放)。

七、服务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0561-7228070

 

出具被供养人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

主要生活来源证明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交供养亲属身份证明、户口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被供养人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2、《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依靠因公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被供养人

四、申请条件

1、供养人因工死亡;

2、被供养人依靠供养人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五、申报材料

00001. 供养人因工死亡证明;

00002. 被供养人与供养人系上述办理依据2中亲属关系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或其他医学、法律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被供养人提供上述材料办理申请。

2、受理: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

3、办理:审核属实的,开具被供养人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证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材料;材料不属实,不予办理,并告知原因。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61-7228086

 

 

 

 

 

 

 

 

 

 

帮助、督促敬老院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农村五保户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细则》(民福函〔2011〕181号)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其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责任主体,管理其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并接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九条 举办机关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加强监督,实行定期考核。对管理规范、服务优良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和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敬老院

四、服务流程

定期检查:对辖区内敬老院各方面工作进行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分类汇总并反馈给敬老院负责人,令其整改。对敬老院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由镇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帮助共同解决。

镇选优配强敬老院管理人员。严格按照管理服务人员与在院供养对象不低于1:10的比例,根据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的原则,选聘热爱社会福利事业、年富力强、廉洁奉公、懂经营、善管理的工作人员,同时对一些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低、管理能力弱的敬老院院长进行必要的调整,确保选聘的工作人员业务精、素质高。

完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五、服务时限

依问题整改难易程度而定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61-7228013

 

兴办敬老院、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

老年福利、服务设施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兴办老年学校、老年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以及老年医疗康复中心、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老年福利、服务设施;鼓励、引导、扶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老年福利、服务设施。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本辖区老年人(60周岁以上)

四、服务条件

1、具本镇户籍;

2、满60周岁的老年人。

五、服务内容

属“三无对象”的老人、残疾人需要入院,由本人或亲属向所在村委会申请,经村委会初审后填写《铁佛镇养老服务中心院民入院申请暨审批表》报镇社会事务办,经镇审查批准后,到镇养老服务中心按规定办理入院手续,接通知后入院。   入院时需办理的手续 :

1、持《铁佛镇养老服务中心院民入院申请暨审批表》;2、进行入院体检;

3、签订集中供养协议》。

(二)非“三无对象”(自费寄养)的老人、残疾人,因家庭照料有困难,由本人或亲属(无亲属的则由所在单位)直接与镇福利院联系,根据床位情况,双方签订寄养协议后入院。

自费寄养人员入院时需办理的手续:1、本人或其亲属、单位的申请;2、进行入院体检;3、签订入院协议;4、办理入院登记;5、交纳入院费用。

六、服务时限

依具体情况而定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暂未决定

八、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61-7228086

 

兵役登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00001.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00002. 《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十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兵役机关的要求,按时通知适龄公民到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武装部

三、服务对象

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

四、服务条件

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本地适龄男性公民

五、服务流程

00001. 网上填写信息。登录"全国征兵网"(网址:http://www.gfbzb.gov.cn),按要求真实、完整填写基本信息;为不方便上网的适龄青年提供网上登记、报名、打印表格等服务。

2.打印表格。信息填写完整后,打印或下载《男性公民兵役登记表》;

3.现场确认。青年本人持打印或下载的表格,到乡镇、街道、学校武装部现场确认;

4.目测初审。乡镇、街道、学校武装部设立固定兵役登记站,对参加兵役登记的适龄男性青年进行目测初审,依法确定应服兵役、缓服兵役、免服兵役或不得服兵役,填写《兵役登记证》,并报县级兵役机关审核;

5.领取《兵役登记证》。乡镇、街道、学校武装部将县级兵役机关审核盖章的《兵役登记证》发给登记青年。《兵役登记证》作为有关部门查验适龄男性青年履行兵役义务情况的依据。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00001. 网上咨询:全国征兵网(http://www.gfbzb.gov.cn/)。

00002. 关注微信:微信公众号“安徽征兵”。

00003. 现场咨询:到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或镇武装部咨询,联系电话:0561-7228070

 

组织公民献血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十二条 有工作单位的公民献血,由所在单位组织进行;无工作单位的公民献血,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村(居)民委员会组织进行。公民也可以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向居住地献血办公室登记献血,或直接在血站、血站所设的采血点献血。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中心卫生院

三、服务对象

行政区域内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

四、申请条件

献血者应接受国家规定的免费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献血。健康检查合格但拒绝献血的,其检查费用由本人承担。

五、服务流程

有工作单位的公民献血,由所在单位组织进行;无工作单位的公民献血,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村(居)民委员会组织进行。公民也可以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向居住地献血办公室登记献血,或直接在血站、血站所设的采血点献血。献血者一次献血量为200毫升,最多不超过400毫升。两次献血间隔时间不少于6个月。对无偿献血的公民,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无偿献血证》,有关单位可给予适当补贴。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61-7229120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二、(四)参保缴费 1.参保登记。城镇居民按自愿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和未就学的少年儿童,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定居地)的城镇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汇总造册后,由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市(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全体城镇居民

四、申报材料

申请表、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镇社保所申请

2、镇社保所指导帮助填写录入相关资料

3、汇总上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61-7228086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缴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每年度筹集一次,按自然年度运行。参加人的个人缴费以户为单位于当年的2月底前一次性缴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收缴。具体收缴方式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确定。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所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农村居民

四、服务流程

1、村干部上门集中收缴方式:农民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户口簿》到本村、组指定的地点办理参合登记,填写《参合人员缴费参合登记表》,经办人员审查,收缴农民个人参合资金,同时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收款收据。

2、村集体经济代缴方式:鼓励村集体经济好的村,实行由村集体经济统一交纳参合资金。村负责人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登记册、户口登记册到乡镇新农合经办机构填写、汇总《参合人员缴费参合登记表》,经办人员审查,收缴农民个人参合资金,同时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收款收据。

3、农民主动到乡镇新农合经办机构缴纳方式:农民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户口簿》到乡镇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参合登记,填写《参合人员缴费参合登记表》,经办人员审查,收缴农民个人参合资金,同时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收款收据。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咨询方式

0561-7228086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分解发放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濉溪县农业三项补贴合并改革实施方案》补贴资金发放办法:补贴资金分解落实到每个农户后,由镇政府和村委会负责公示,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必须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后无异议,再通过财政补贴农民一卡通直接兑付到农户。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农业技术综合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农民

    四、发放办法

补贴资金分解落实到每个农户后,由铁佛镇政府和村委会负责公示,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必须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后无异议,再通过财政补贴农民一卡通直接兑付到农户。

    五、咨询方式

0561—7228013

    六、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

免费

 

 

国家惠农资金审核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濉溪县镇级财政资金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濉[2014]29号)2、濉溪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级财政资金、包村监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濉政办秘[2014]153号)。3、关于2016年7月份农村低保对象人数及补贴标准的通知。 4、关于发放定恤定补经费的通知。5、关于下拨濉溪县2016年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资金的通知。6、关于发放濉溪县2016年度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资金的通知。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镇域内所有符合发放标准的居民

四、服务流程

1、辖区内村(居)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上报资料,初审后上报至铁佛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2、组织人员对各村(居)上报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不符合上报要求的进行清理,对缺少资料的通知各村(居)在规定时间内收集上报。

3、报镇政府分管领导进行审核。

五、办理时限

按县级文件要求办理

六、申报材料

按县级文件要求统一申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八、咨询方式

0561—7228013

 

 

 

 

 

 

 

 

 

 

 

 

 

 

 

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和“一卡通”打卡发放操作规程(试行)》第十五条:乡镇财政所根据县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审核后的单项分户清册,运用:“一卡通管理系统软件”编制本乡镇当期汇总发放清册,经乡镇政府审批后,连同电子文档一并上报县财政局,申请打卡发放当期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经县财政局负责人审批后,分别在乡镇当期发放清册和汇总表上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由县农村局通过“一卡通管理系统软件”功能汇集本辖区各乡镇当期发放清册,编制打卡发放汇总表,并将电子文档和汇总表随同拨款凭证一并交县级代发金融储蓄机构统一打卡发放。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财政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流程

财政分局根据县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审批后的单项分户清册,运用“一卡通管理系统软件”编制铁佛镇当期汇总发放清册,经镇政府审批后,连同电子文档一并上报财政局,申请打卡发放当期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经县财政局负责人审批后,分别在镇当期发放清册和汇总表上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由县农村局通过“一卡通管理系统软件”功能汇集本辖区各乡镇当期发放清册,编制打卡发放汇总表,并将电子文档和汇总表拨款凭证一并交县级代发金融储蓄机构统一打卡发放。

五、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

免费

七、咨询方式

0561—7228023

 

 

 

 

 

 

 

 

 

 

 

为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免试入学条件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中心校

三、服务对象

适龄儿童、少年

四、服务流程

1、大力开展《义务教育法》的学习、宣传工作,使《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家喻户晓,提高社会各界的法律意识,认真履行组织入学的法定职责,依法依规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2.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12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它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我镇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各学校不得对适龄儿童、少年另行设置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入学门槛。

00001. 向应入学对象家长或监护人签发《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通知书》,及时发动乡镇干部、村(居)两委成员和学校教师共同做好督促家长或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并根据学校报送的未入学学生名册,组织乡镇干部、村(居)两委成员和学校教师进村入户做好辍学生的入学动员工作,最大限度提高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

五、服务时限

即时

六、收费标准

免费

七、咨询电话:

0561-7228013

 

 

 

 

 

 

义务教育安全保障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中心校

三、服务对象

镇域内所有学生、教师、学校。

四、服务流程

1、组织加强校园周边巡逻、不定期检查校园安全漏洞

2、推进技防、人防、物防措施

3、加强安全知识宣传

4、发放安全责任书,联合家长力量,配合学校切实做好安全教育工作。

五、办理时限

即时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0561-7228013


保障幼儿接受学前教育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六条 学前教育实行省市统筹协调,以县级为主,乡镇(街道)参与的管理体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幼儿接受学前教育。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中心校

三、服务对象

镇域内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幼儿

四、服务流程

(一)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服务。城镇小区按照国家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努力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

(二)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合理确定生师比,对幼儿园园长和教师进行全员培训。

(三)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

(四)强化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导。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

(五)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和年检制度,实行动态监管。分类治理、妥善解决无证办园问题。加强幼儿园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安全责任制度,形成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合理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坚决查处乱收费。

五、办理时限

即时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0561-7228013

 

 

 

 

 

 

 

 

进城务工人员留守子女学前教育保障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留守子女在户籍所在地接受学前教育,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居住地接受学前教育。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中心校

三、服务对象

行政区域内进城务工人员留守子女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幼儿

四、服务流程

1、摸清底数,建立进城务工人员留守子女档案,建立留守儿童数据库;

2、联合妇联、关工委会等相关部门,形成联动机制,多方关怀;

3、一对一包保,保证所有留守儿童都有监护人;

4、加大宣传,吸引社会力量进入;

5、加大投入,提高幼儿园数量和师资力量水平,吸引民办幼儿园进入。

五、办理时限

即时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七、咨询方式

0561-7229820

 

 

 

 

 

 

 

 

 

 

 

 

 

 

 

 

 

协助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供电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流程

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机制,建立和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制度、规程和标准,明确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经费来源和取费标准,电力设施保护经费纳入各级电力企业预算管理,使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有标准可依。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生产管理工作中,与年终考核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考核和同奖惩。定期研究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并将对策和措施纳入到政府工作计划。

五、办理时限

即时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七、咨询方式

0561-7228750

 

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和帮教工作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央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5号)和《安徽省刑释解教人员职业培训与过渡性安置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皖安办发〔2009〕8号)文件。

2、《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三、(一)各级党委、政府应当重视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把做好这项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目标,作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特别是街道、乡镇党政基层组织,要承担起具体组织落实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责任。街道、乡镇专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副职,要把协助党委、政府做好这项工作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

3、《安徽省刑满释放人员衔接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司法所

三、服务对象

刑满释放及社区矫正期满人员

四、服务条件

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三年之内,没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犯罪倾向的人员。

五、服务流程

(一)准备阶段

1、通知接受: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后,应当在一周内通知刑释解教人员原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街乡司法所);

2、建立个人档案:镇(乡)司法所根据预防通知书对帮教对象进行登记并对帮教情况进行纪录;

3、建立帮教小组:每一名释解人员均成立一个相应的帮教小组,小组成员由责任民警、居(村)委会和释解人员亲属等组成,帮教小组在街乡司法所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实施阶段

1、申报户口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持刑满释放证明、解除劳动教养证明到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道,并按照规定办理入户手续;

2、落实见面教育,谈话、家访;

3、司法所指导帮教小组开展工作;

(三)重点监控阶段

司法所和帮教小组对列入重点人管理范围的释解人员要重点管控。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0561-7228013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司法所

三、服务对象

各村(居)及有关单位调解委员会

四、服务条件

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单位和组织

五、服务流程

1、制定人民调解工作计划;

2、摸底登记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3、不定期组织开展工作指导。

六、服务时限

长期

七、收费标准

八、咨询方式

0561-7228013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

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 第二款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维护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农林技术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公民、单位

四、服务条件

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五、服务流程

1、当事人申请:提交申请书、有关证据、按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2、受理;

3、调查取证,查清事实;

4、调解争议,若达成协议,则制作调解书;若未达成协议,则告知当事人。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0561-7228079 2238118

 

集中供水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水利站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

辖区内无饮用自来水。

五、服务流程

1、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大会,确定集中供水事项;

2、镇水利站编制集中供水实施方案,报县饮水办批准;

3、进行招投标;

4、村委会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5、竣工验收;

6、签订供水运行管理协议。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0561-7228013

 

节水抗旱知识宣传,协助做好抗旱措施的

落 实 服 务 指 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四十二条 干旱灾害发生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节水抗旱知识,协助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实工作。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水利站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公民

四、服务条件

辖区内发生旱情

五、服务流程

1、启动抗旱应急响应;

2、科学统筹安排,合理调度水资源;

3、强化本镇取水许可、计划用水、产品用水定额、用水器具的管理;大力表彰奖励节水先进单位和个人,加大对用水浪费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执法权威和执法效率。

4、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节水宣传教育活动,镇宣传部门采取各种方式,大力宣传节约用水的意义、方针、政策;企事业单位要把节约用水与提高经济效益相结合,进一步加强内部节水的宣传;中小学要将节约用水纳入教育内容,开展丰富多彩的节水宣传教育活动,使青少年从小树立节水意识,养成节水习惯;各村委会要充分发挥村级管理的优势,搞好节水宣传,增强村民节水意识。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0561-7228013

 

协助处理水事纠纷、查处破坏水工程设施等水事违法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水事纠纷、查处破坏水工程设施等水事违法案件,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用水秩序。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水利站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

有关部门处理水事纠纷、查处破坏水工程设施等水事违法案件。

五、服务流程

1、保护现场;

2、协助收集证据。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0561-7228013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材料 补助对象向所在乡镇提交申请报告,建制镇政府审核后向县级水利、财政部门申报,应报送以下书面材料:1、补助对象基本情况、水利项目投资计划、出资(含投劳折资)协议书及出资方签名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含用水者协会)须同时报送组织章程;2、项目建设方案。所有项目均须报送经乡镇水利站(或农业综合服务站)审查后的项目建设方案;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民办公助”项目申报表;4、农民“一事一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原始材料复印件。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水利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办条件:

铁佛镇范围内所有在册的水利设施

五、申报材料:

1、补助对象基本情况、水利项目投资计划、出资(含投劳折资)协议书及出资方签名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含用水者协会)须同时报送组织章程;

2、项目建设方案。所有项目均须报送经铁佛镇水利站审查后的项目建设方案;

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民办公助”项目申报表;

4、农民“一事一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原始材料复印件。

5、公示情况表

6、建设管理和建后管护承诺书

7、小型水利工程管护责任书

六、服务流程:

00001. 申请

补助对象向所在村委会提交申请报告,村委会向所在镇提交申请报告和村民代表会议记录。

00001. 受理

镇政府审核后向县水利、财政部门申报。七、办理时限:

1-5月申报,9月待县水利、财政部门下达建设指标。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61-7228013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审核及转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第四条改造要求(一)加强危房改造管理 1、严格把握改造对象。各地要优先改造住房最危险、经济最困难农户房屋。在确定改造对象时,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严格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补助对象认定程序。同时,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民主评议和县级审批阶段,均应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审查结果在乡镇、村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建设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四、服务条件:

居住在危房中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优先解决经济最困难、住房最危险困难家庭的居住安全问题。

五、服务流程 :

(一)申请。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身份证明以及属于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家庭的相关证书复印件,以及危房原貌正、侧面照片、改造申请报告等资料一式二份。

(二)评议。村委会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危房改造户进行评议,根据群众意见评定危房改造户,并张榜公布7天,接受群众监督。如无异议,由村委会上报乡(镇)政府。

(三)审查。乡(镇)政府对村委会上报的危房改造户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组织人员入户调查,审定危房改造户,经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及时将改造花名册报送县住委。

(四)审批。 坚持“一申二评三核四批”(农民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确定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县住委对各乡(镇)上报的危房改造户进行汇总复核抽查,经核实对象确定准确的,予以审批。各乡镇要按照县住委提供的农村危房改造档案样式,按照要求,统一印制,统一填报,建立完善相关资料

六、服务时限:

30个法定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0561-7228067

 

农村危房改造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危房改造分为重建和修缮加固两种方式。1.重建 原则上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危房的应拆除重建。重建房屋以农户自建为主,自建确实困难且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协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2.修缮加固。拟改造农村危房属局部危险(C级)危房的应修缮加固,由农户自行修缮加固;自行修缮加固确有困难的,乡镇人民政府要主动帮助。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建设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四、服务条件

居住在危房中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优先解决经济最困难、住房最危险困难家庭的居住安全问题。

五、服务流程

00001. 审查、镇建设管理所按照村委会上报危房改造户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00002. 上户调查 镇建设管理所组织人员上户调查,对危房改造户房屋结构组成部分(场地安全程度、房屋基础、房屋整体倾斜、屋面承重结构、墙体结构等情况)进行房屋综合评定.

00003. 公示 镇建设管理所对危房综合评定结果在镇公开栏进行7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建委。

00004. 县领导组审批。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组接乡镇上报材料后,由领导组办公室(县建委)牵头,会同民政、财政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对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及时审批并在网上公示。

六、服务时限

本年度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0561-7228067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批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16号,自1993年11月1日起实施)三十二条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规划建设局和铁佛镇建设管理所

三、服务条件

00001. 符合经依法批准的村庄和集镇所在的镇总体规划

00002. 符合经依法批准的村庄和集镇规划

00003.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要求

四、服务对象和范围

建设单位和个人,范围为在本镇村庄、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项目

五、申请材料

00001. 建设单位和个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 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申请书

00001. 拟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00002. 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等管理部门同意或所在村两委的意见书

六、服务流程

1、受理:铁佛镇规划建设局和铁佛镇建设管理所;

2、审查: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查;

3、决定:根据审查结果向镇政府报告后出具决定,不符合的书面告知审查结果。

七、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61-7228067

 

 

农民宅基地审核服务指南

一、办事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规定: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1、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2、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二、承办机构

铁佛国土资源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农民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符合《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方可申请宅基地:

1、因结婚(或家庭男成员已满十八周岁)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且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2、因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需要搬迁或原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

3、因实施美好乡村建设、土地整治等需要搬迁的;

4、因交通、能源、水利等公共设施建设移民、自然灾害损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5、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文件规定的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6、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7、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且城市市区无住房;

8、户口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原居住地宅基地已申请退出或无宅基地的,并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和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

9、因外出务工、上学、被劳动教养、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原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后继续从事劳动,承担村民义务,且无住房的农业人口;

10、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四、服务流程

1、提出申请。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审议通过后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向乡级人民政府申报。

2、现场勘查。乡级人民政府在审查时,要组织人员到实地进行现场勘查,审查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等。

3、上报审批。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符合审批条件的,由乡级人民政府统一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五、咨询方式

0561-7228013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

一、办事依据

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规划建设局和铁佛镇建设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对象为建设单位或者农村村民个人,实施范围为在县辖区范围内,位于乡、村庄规划区内,属于村民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个人使用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住宅建设的项目。

四、服务条件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符合法定资格;

(二)申请事项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完备的申请材料、图纸;

(三)规划区内的建设应当符合乡、村庄规划要求;

(四)属于国家或者自治区历史文化名村的,还应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要求;

(五)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六)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或者居委会意见;

五、申请材料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须提供的材料: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二)建设单位法人或者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项目地形图资料;

(四)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五)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六)项目所在地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意见;

(七)属村民住宅建设的,须提供四邻关系图;

(八)属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须提供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图纸和说明);

六、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0561-7228067

 

 

 

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规划建设局和铁佛镇建设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办条件:

铁佛镇范围内所有公共卫生设施

五、申报材料:

1、补助对象基本情况、公共卫生设施投资计划、出资(含投劳折资)协议书及出资方签名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含用水者协会)须同时报送组织章程;

2、项目建设方案。所有项目均须报送经镇水利站审查后的项目建设方案;

3、公共卫生设施建设“民办公助”项目申报表;

4、农民“一事一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原始材料复印件。

5、公示情况表

6、建设管理和建后管护承诺书

7、公共卫生设施管护责任书

六、服务流程:

1、申请

补助对象向所在村委会提交申请报告,村委会向所在镇提交申请报告和村民代表会议记录。

2、受理

镇政府审核后向县水利、财政部门申报。

七、办理时限:

1-5月申报,9月待县水利、财政部门下达建设指标。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61-7228067

 

对农民建房抗震设防提供指导和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抗震设防基本资料规划村镇房屋建设,并对农民建房的抗震设防进行指导和提供服务。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建设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流程

00001. 帮助农民科学规划,合理选址

00002. 加大宣传加大对农村建房抗震设防知识的宣传和普及,编制一些让农民群众容易接受的操作和规划方面的手册,免费向农民群众发放,以增强广大农村人员对房屋抗震设防的必要性的认识,提高他们的抗震设防意

00003. 免费提供建房设计图纸

00004. 加强农民建房施工前、中、后管理和指导

五、服务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0561-7228067

 

乡道的建设和养护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三款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第三十八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公路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内容

(一)、广泛宣传,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负责对本镇农村公路的领导和养护管理,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强化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文件精神,召开各行政村负责人及公路养护人员会议,布置本街道农村公路年度工作。

(三)、组织、领导、督促本行政村实施“一事一议”政策,确保60%以上行政村实行“一事一议”政策,实行“一事一议”的行政村每人每年不少于6元钱用于农村公路的建设和养扩;负责收集、汇总、检查、核实并认真如实填报“三六一机制”工作报表。

(四)、建立镇、村公路养护机制,实行多元化养护模式,负责签订农村道路养护合同。

(五)、按照上级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农村公路档案。

(六)、做好本街道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工作。

(七)、负责或监督农村公路建设质量,负责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按上级要求进行定期检查和评比。

(八)、积极筹措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特别是“一事一议”资金,用好、用足农村公路补助资金。

(九)、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和路政管理工作。

五、服务时限

长期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0561-7228067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基本原则: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省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意见,试点县(市、区,以下简称试点县)人民政府制定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实行属地管理。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五、服务流程

1、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携带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地所在村(社区)申请参保登记。在村委会填写参保表一、选择缴费档次。

2、村协办员检查签字加盖公章并上报材料至镇社保所。

3、镇社保所复审盖章、参保信息录入系统,并按时限将材料上报县里。

4、县举办机构对参保信息复核比对确认,建立个人账户、材料归档备案。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镇社保所:0561-7228086

 

《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87号)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发放工作。街道(乡镇)、社区受委托可承办相关业务;第六条:劳动者可通过以下途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一)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发放对象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具体包括:

1、进行求职登记、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

2、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

3、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

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规定的其他劳动者。

四、申请条件

城镇常驻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处于无业状态。

五、申报材料

1、从学校毕业或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业(肄业)证明。

2、从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个体业主等劳动者停止经营的,提供工商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止经营或注销登记证明。

4、劳动者失地(失林)的,提供国土资源或林业部门出具的征用土地(林地)证明。

5、退役未纳入统一安置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的,提供司法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7、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提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8、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员携带上述所需资料,到铁佛镇社保所提交申请;

2、审核:经办人员将对申请人员情况及提交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给予受理,并上报至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发放: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证后直接发放,镇受托分解发放。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发手续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61-7228086

 

《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87号)第三十二条《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年审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年审工作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街道(乡镇)、社区负责实施;

2、《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1〕44号)二(六)建立年度审验制度。就业援助对象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年审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街道(乡镇)、社区具体实施。年审合格后,应在就业援助对象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页注明年审合格。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援助对象和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

四、申请条件

就业援助对象和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满一年

五、申报材料

《就业失业证》、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持证人从发证次年开始,每年持证到镇社保所年审;

2、审核:经办人员将对申请人员情况及提交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给予受理,并上报至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发放: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年审合格的,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页内注明“年审合格”。

七、办理时限

铁佛镇社保所相关机构5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5个工作日内审核。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61-7228086

 

 

 

 

 

补发或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87号):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原《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可到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受委托的街道(乡镇)、社区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换发过程中,应将原有证件上的个人信息、就业失业状况和享受政策情况信息转记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还要将其所持《再就业优惠证》的证件编号标注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其它记载事项”中。如《再就业优惠证》、原《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其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以相关部门记录为准。

2、第三条《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统一编号制度。《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证书编号实行一人一号,补发或换发证书的,证书编号保持不变。第三十一条《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相关记录页面记载内容已满的,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予以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由劳动者本人向原发证机构报告,遗失的以登报挂失方式公示,经原发放机构核实后予以补发。

3、第三十四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换发、补发和年审均不得向劳动者收费。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相关记录页面记载内容已满的或《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人员。

四、申请条件

《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相关记录页面记载内容已满的或《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人员。

五、申报材料

《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

六、服务流程

1、《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相关记录页面记载内容已满的,向镇社保所申请换发;经社保所审核后上报至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实后换发《就业失业证》。

2、《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由劳动者本人向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遗失的以登报挂失方式公示,经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实后予以补发。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61-7228086

 

就业援助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第四十一条: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第四十四条: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就业援助对象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动态管理和援助责任制度,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一)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安置人员:已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经原劳动部门批准招录用的集体企业职工下岗失业的。

(四)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五)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含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以上,且就业确有困难的“4050”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

(六)符合相关规定的残疾人。

(七)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

(八)其他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就业确有困难的失地(失林)劳动者;毕业两年以内、连续6个月未就业且家庭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高校毕业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

四、申请条件

城镇居民家庭内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

五、申报材料

(一)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或国有企业下岗失业证明。

(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安置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或国有企业下岗失业证明,一次性安置协议书。

(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或集体企业下岗失业证明。

(四)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证明。

(五)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证明(一次性安置协议书)或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以上的证明。

(六)零就业家庭成员:“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

(七)就业困难的失地(失林)劳动者:国土资源或林业部门出具的征用土地(林地)证明,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

(八)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家庭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毕业证书,连续6个月未就业证明。

(九)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六、服务流程

登记失业人员申请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由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核实并张榜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由铁佛镇社保所审核后报濉溪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援助卡”页签章注明。

七、办理时限

即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61-7228086

 

就业登记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被用人单位招用,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劳动者。

四、申请条件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应进行就业登记。

五、申报材料

《就业失业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或灵活就业证明等材料;用人单位提供新录用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名册、劳动合同等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由本人到铁佛镇社保所办理就业登记;

2、用人单位新招用劳动者的,应统一到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就业登记。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61-7228086

 

就业救助与就业服务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申请就业救助的,应当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就业救助对象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服务对象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四、申请条件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或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

五、申报材料

就业救助所需材料: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提供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证明;大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证明(一次性安置协议书)或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以上的证明。

六、服务流程

申请就业救助的,应当向铁佛镇社保所提出,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61-7228086

 

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具体对象确定的承办转报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具体对象确定的程序为,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研究公示后,经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自2005年6月12日起经依法批准被征收或征用土地后,失去全部农用地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资源将耕地交回本集体经济组织后不再占有农用地或耕地且被政府无法给予安置,征地时年满16周岁以上的在册农业人口。

四、申请条件

1、被征地农民自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每人每月领取120元基本生活费补贴。在本暂行办法实施以前,已达到和超过上述年龄者,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按本款规定办理,并从本暂行办法实施之次月起领取。

2、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同时按规定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3、被征地农民及其未成年子女可凭被征地有关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农转非”户口,办理机关只收工本费,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4、被征地农民转为非农业人口且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依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定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5、被征地农民转为非农业户口后,凡符合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条件者,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上述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不享受基本生活补贴待遇。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不能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仍可按第一条享受基本生活保障。

五、申报材料

个人申请书、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土地经营权证书

六、服务流程

1、被征服农民本人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全体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

3、铁佛镇人民政府审查;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61-7228086

 

戒毒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援助

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且难以实现就业或生活困难的戒毒(康复)人员

四、服务条件

戒毒(康复)人员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且难以实现就业或生活困难

五、服务流程

1、调查摸底:镇政府社会事务管理和保障所通过采取走访调查的方式对辖区内的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全面调查,掌握其就(失)业情况和家庭生活情况,并登记造册,对符合援助条件的,建立就业援助实名制台账。

2、分类帮扶:对纳入就业援助帮扶的戒毒(康复)人员,结合其实际所需帮扶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扶计划,实行分类帮扶:免费提供失业登记、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宣传、小额担保贷款办理等就业服务及劳动保障信访、监察、维权服务;及时帮助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戒毒(康复)人员落实就业岗位;对有培训愿望的戒毒(康复)人员要积极组织开展相关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戒毒(康复)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创业培训、项目推介、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等创业帮扶服务。

3、落实扶持政策:对符合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或招用戒毒(康复)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要积极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及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

4、动态管理:对已登记的就业援助对象开展回访,建立跟踪回访制度。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61-7228086

 

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援助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残疾人

四、服务条件:

1、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

3、有劳动就业能力;

4、有劳动就业需求;

5、具有铁佛镇户籍。

五、服务流程:

(一)制定本地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在上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同级残联就业部门指导下,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对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进行资格认定,为用人单位享受政策、安置残疾人就业提供服务;

(四)组织开展残疾人劳动力资源和社会用人单位用工需求调查,发布残疾人求职信息和用人单位用工信息;受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开展残疾人失业登记、就业与失业统计;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

(五)组织开展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残疾人就业指导员业务培训;

(六)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开展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职业技能培养和职业康复劳动提供服务并进行技术指导;

(七)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行为观察跟踪服务,开发残疾人就业岗位,帮助残疾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为用人单位提供支持性服务;

(八)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制度,协助残疾人职工和用人单位处理好劳资关系,指导用人单位建设方便残疾人职工的无障碍环境;

(九)为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提供信息、技术、培训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

(十)建立完善残疾人就业信息网,并纳入同级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实行信息共享。建立城市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络中心和残疾人就业信息监测点,发布辖区残疾人就业信息综合数据和分析报告,并按相关规定上报数据。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0561-7228013

 

 

        

 

 

 

 

 

 

 

 

 

 

农村老放映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初审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为农村老放映员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广字〔2014〕34号)三、认证办法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程序:(一)个人向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二)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报县(市、区)农村老放映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三)县(市、区)农村老放映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四)审核结果在乡(镇)、村及县电影公司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情况及依据。(五)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设区的市农村老放映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报省新闻出版广电、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备案。(六)县(市、区)根据批准备案的名单发放工龄补助。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文化站

三、服务对象:

农村老放映员

四、申请条件:

进行身份和工龄认定的农村老放映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现为铁佛镇户籍,仍为农民身份。

2. 1993年12月31日以前登记在册,被乡镇(公社)正式选用的农村电影放映人员。

00001. 达到60周岁。到2016年12月31日,已满60周岁的,从2017年1月1日起享受工龄补助;到2016年12月31日未满60周岁的,从达到60周岁次月起享受工龄补助。

00002. 达到领取年龄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00003. 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农村老放映员,不进行认定。五、申请材料:申请表(现场填写),身份证、户口本,及能证明其农村老放映员身份和工龄的原始材料(电影放映人员证、电影放映技术资格证、电影放映单位登记证中的一证,或当年被乡镇(公社)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选用的有关文件)。

五、服务流程:

00001. 个人申请。乡镇社事所采取公告等多种形式,将农村老放映员身份认定政策和工作流程,告知辖区内农村老放映员。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社事所提出申请,并提供能证明其农村老放映员身份和工龄的原始材料(电影放映人员证、电影放映技术资格证、电影放映单位登记证中的一证,或当年被乡镇(公社)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选用的有关文件)。

00002. 受理登记。乡镇社事所受理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人一卷,建立档案。

00003. 初审公示。乡镇社事所应集中收集本乡镇(街道)农村老放映员的原始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复印和立卷入档,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逐人进行初审。对卷宗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社事所要及时予以初审通过;对卷宗材料不齐全的,乡镇文化站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与核实。对不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乡镇社事所将初审、核实的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分别在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同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1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社事所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重新进行不少于1周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乡镇社事所将辖区内农村老放映员的卷宗材料、核实汇总表等相关材料报县(市、区)工龄补助办公室审核。

六、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八、咨询方式:

0561-7228013

 

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认定初审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为老兽医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办〔2014〕95号)三、认证依据和办法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程序:(一)个人向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二)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报县(市、区)老兽医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三)县(市、区)老兽医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四)审核结果在乡(镇)、村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情况及依据。(五)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设区的市老兽医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报省农业、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备案。(六)县(市、区)根据批准备案的名单发放工龄补助。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农林技术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农村老兽医

四、申请条件:

进行身份和工龄认定的农村老兽医,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现为铁佛镇户籍。

(二)1996年12月6日以前,曾经在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农牧部门批准设立的公益性的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系指县、乡镇农林技术服务中心、家畜检疫站、品种改良站等机构)并由乡镇及以上机构聘用的,在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岗位上直接从事兽医工作满1年的。

(三)达到60周岁。到2016年12月31日,已满60周岁的,从2017年1月1日起享受工龄补助;到2016年12月31日未满60周岁的,从达到60周岁次月起享受工龄补助。

(四)达到领取年龄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五)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农村老兽医,不进行认定。

五、申报材料:

申请表(现场填写),身份证、户口本,及能证明其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的原始材料。

六、服务流程:

00001. 个人申请。镇老字号人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工作办公室采取公告等多种形式,将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认定政策、工作流程,告知辖区内农村老兽医。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认定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能证明其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的原始材料。

00002. 受理登记。镇老字号人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工作办公室受理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人一卷,建立档案。

00003. 初审公示。镇老字号人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工作办公室应集中收集本乡镇(街道)农村老兽医的原始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复印和立卷入档,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逐人进行初审。对卷宗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兽医站要及时予以初审通过;对卷宗材料不齐全的,镇老字号人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工作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与核实。对不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镇老字号人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工作办公室将初审、核实的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分别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同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对公示有异议的,镇老字号人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工作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重新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镇老字号人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工作办公室将辖区内农村老兽医的卷宗材料、核实汇总表等相关材料报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审核。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61-7228013

 

 

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认定初审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为农村老拖拉机手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办〔2014〕97号)认证办法,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程序:(一)个人向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二)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报县(市、区)老拖拉机手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三)县(市、区)老拖拉机手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四)审核结果在乡(镇)、村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情况及依据。(五)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设区的市老拖拉机手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报省农业、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备案。(六)县(市、区)根据批准备案的名单发放工龄补助。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农林技术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农村老拖拉机手

四、进行身份和工龄认定的农村老拖拉机手,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现为铁佛镇户籍。

(二)2007年7月20日以前曾在基层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包括农机管理服务站、国营拖拉机站、人民公社拖拉机站等,下同)从事农业机械管理、操作、维修等工作满1年以上。

(三)达到60周岁。到2016年12月31日,已满60周岁的,从2017年1月1日起享受工龄补助;到2016年12月31日未满60周岁的,从达到60周岁次月起享受工龄补助。

(四)达到领取年龄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五)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农村老拖拉机手,不享受认定。

五、申请材料:

申请表(现场填写),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能证明其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的原始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个人申请。镇老字号人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工作办公室采取公告等多种形式,将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认定政策、工作流程,告知辖区内农村老拖拉机手。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认定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能证明其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的原始材料。

受理登记。镇老字号人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工作办公室受理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人一卷,建立档案。

初审公示。镇老字号人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工作办公室应集中收集本乡镇(街道)农村老拖拉机手的原始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复印和立卷入档,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逐人进行初审。对卷宗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镇老字号人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工作办公室要及时予以初审通过;对卷宗材料不齐全的,镇老字号人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工作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与核实。对不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镇老字号人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工作办公室将初审、核实的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分别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同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对公示有异议的,镇老字号人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工作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重新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镇老字号人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工作办公室将辖区内农村老拖拉机手的卷宗材料、核实汇总表等相关材料报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审核。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61-7228013

 

 

 

 

 

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初审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皖农办〔2014〕128号)第十三条初审公示。乡镇认定办公室应集中收集本乡镇(街道)农村老农民技术员的原始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复印和立卷入档,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逐人进行初审。对卷宗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认定办公室要及时予以初审通过;对卷宗材料不齐全的,乡镇认定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与核实。对不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乡镇认定办公室将初审、核实的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分别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同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认定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重新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将辖区内农村老农民技术员的卷宗材料、核实汇总表等相关材料报县(市、区)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农林技术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农村老农民技术员

四、申请条件:

享受身份和工龄认定的农村老农民技术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现为铁佛镇户籍。

(二)2007年7月20日以前曾在基层农技推广服务机构从事农技推广等工作满1年以上。

(三)达到60周岁。到2016年12月31日,已满60周岁的,从2014年1月1日起享受工龄补助;到2016年12月31日未满60周岁的,从达到60周岁次月起享受工龄补助。

(四)达到领取年龄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

(五)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农村老农民技术员,不享受认定。

五、申请材料:

申请表(现场填写),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能证明其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的原始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个人申请。镇老字号人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工作办公室采取公告等多种形式,将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政策、工作流程,告知辖区内农村老农民技术员。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所在地镇老字号人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能证明其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的原始材料。

受理登记。镇老字号人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工作办公室受理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人一卷,建立档案。

初审公示。镇老字号人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工作办公室应集中收集本乡镇(街道)农村老农民技术员的原始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复印和立卷入档,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逐人进行初审。对卷宗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镇老字号人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工作办公室要及时予以初审通过;对卷宗材料不齐全的,镇老字号人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工作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与核实。对不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镇老字号人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工作办公室将初审、核实的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分别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同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对公示有异议的,镇老字号人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工作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重新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镇老字号人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工作办公室将辖区内农村老农民技术员的卷宗材料、核实汇总表等相关材料报县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61-7228013

 

 

 

 

 

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教育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安徽省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三条 初审公示。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应集中收集本乡镇(街道)原民办教师的原始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复印和立卷入档,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逐人进行初审。对卷宗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考要及时予以初审通过;对卷宗材料不齐荃的,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与核实。对不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将初审、核实的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分别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和原民办教师原任教学校同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重新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将辖区内原民办教师的卷宗材料、核实汇总表等相关材料报县(市、区)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中心校

三、服务对象:

铁佛镇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

四、申请材料:

有下列条件之一,可作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的材料:

(一)教育体育局保存的原民办代课教师花名册等相关资料。

(二)县、乡(镇)财政部门保存的原民办代课教师补贴发放表或工资发放表。

(三)县档案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其原民办代课教师工作经历的相关资料。

(四)原任教学校及其主管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原民办代课教师的有效信息资料,如工资或补贴津贴表、分工表、考勤考核表、与教育教学有关的荣誉证书等。

(五)个人提供的并经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核实的能证明其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任教年限的有效原始材料,如民办教师证(代课证)、聘书、照片、备课笔记、教案及上款所述的原始资料等。

对于经多方查找确实没有物证,或物证不充分的,采取组织查证的方式进行认定。

五、服务流程: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人员向镇社事所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二)受理登记。镇社事所受理登记原民办代课教师提交的各种材料,对个人提交的材料建立档案,并进行审查汇总。

(三)调查核实。镇社事所要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条件人员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对材料不完整的要联系本人补齐;对不能提供有效原始证据材料或原始证据材料不全的人员,由本人提供3人以上证人证词。证明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条要求:(1)3人以上;(2)当事人从教期间与其有过工作接触的原任教学校领导、同事、学生、原任教学校所在学区或乡镇干部等(本人亲属除外);(3)现仍为国家公职人员。证明人需签字画押,对所证明内容承担责任。

(四)公示上报。镇社事所调查核实后,将审核结果在申请人原任教学校及其所在乡、村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他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按照“被举报人举证”的原则,由被举报人补充证明材料。本人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由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教委负责对新增证明材料进行调查取证并再次审核确定,然后将审核后的信息重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还有异议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举报人或本人提供证明材料,由县认定工作小组终审确认。

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县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六、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61-7228013

 

 

 

 

 

 

 

 

 

 

 

 

 

 

 

 

 

指导村文化室(文化大院、俱乐部等)和

农民自办文化组织建设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 文化站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二)根据当地群众的需求和设施、场地条件,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和广播、电影放映活动;指导村文化室(文化大院、俱乐部等)和农民自办文化组织建设,辅导和培训群众文艺骨干。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文化站

三、服务对象:

铁佛镇范围内村文化室和村民自办文化组织

四、服务流程:

(一)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程序

1、申请人到镇文化站领取文化场所审核登记表,并如实填写。

2、镇文化站接到登记表后,一周内到现场核实经营场所,并加具体意见。

3、将登记表连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履历、任职资格证明、场地证明、申请报告、工商部门预先核准企业名称文件、管理制度等资料,报县文化局审批。

(二)组织全镇重大艺术性活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收集整理民间文化艺术遗产。

五、服务时限:

正式受理后,材料齐全当日受理当日办理。

六、收费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0561-7228013

 

 

 

 

 

开办图书室、建设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

工程基层服务点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 文化站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四)在县级图书馆的指导下,开办图书室,开展群众读书读报活动,为当地群众提供图书报刊借阅服务。(五)建成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开展数字文化信息服务。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文化站

三、服务对象:

铁佛镇范围内图书室,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

四、服务内容:

图书室:

1、要树立“服务第一,读者至上”,全心全意为读者服务的思想。   2、负责图书、报刊杂志的管理及装订修补等维护保养工作。如有丢失、损坏图书及超期未还者,要按有关规定索赔。   3、负责办理书刊的借阅、流通及各项统计工作。室内藏书及各种物品每半年定期清点一次。   4、负责图书目录的检查、维护和指导读者使用图书目录,书刊排架要准确整齐、便于检索。   5、负责解答读者提出的咨询问题。   6、负责搞好室内卫生和安全保护工作。

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

1、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室是公益性的文化信息服务场所,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不得实行经济承包、挂靠经营等方式变相经营,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2、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室主要为群众提供电子文献的阅读和查询,有关信息、多媒体资料的浏览和查询等服务。   3、工作人员要按章操作使用本室设备及声像资料;该室设备及声像资料仅限室内使用,一律不得外借。   4、不得在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室播放、收听、收看、拷贝有关淫秽、迷信、反动等不健康的内容或向他人发送恶意的挑衅的邮件和商业广告。   5、读者和观众不得对本室计算机的软件设置做任何更改。要爱护室内一切设备,自觉维护设备安全,人为原因造成设备损坏,必须赔偿损失。   6、不随地吐痰,禁止吸烟,禁止大声喧哗。举止文明,保持室内安静卫生。   7、工作人员下班前,要按操作规程关闭电脑、电源,关好门窗,注意安全。交接班时,要做好设备检查和交接登记。

五、服务时限:

即办

六、收费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0561-7228013

 

 

 

 

 

 

 

 

 

 

 

 

 

 

 

提供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帮助

(依法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

四、服务条件: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申请书(现场填写);

(二)文物保护单位所有权的证明材料;

(三)出资修缮的政府有关部门签署的修缮情况说明及意见。

六、服务流程:

00001. 申请人携带文物以及文物所有权的证明材料到当地社事办申请。

00002. 文化站受理,对文物进行检查,可以修缮的及时进行修缮,无力修缮的向上级有关部门及时反馈。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电话:

0561-7228013

 

 

 

 

 

 

 

 

 

 

 

 

 

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全民健身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健身活动,并为青少年、儿童的体育健身活动给予特别保障,为老年人和残疾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提供方便。鼓励公民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地开展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发展社会体育组织和体育骨干队伍,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应当结合本地特点,组织开展适合不同人群参加的全民健身活动。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文化站

三、服务对象:

铁佛镇居民

四、服务流程:

1.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增强全民健身意识。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墙报、体质监测、健康咨询和科普讲座以及“体育下乡”等形式,广泛宣传《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全民健身条例》、推广普及科学健身方法,全力营造全民健身浓厚氛围,努力提高全体村民对全民健身的认知度,让“每天锻炼一小时,健康生活一辈子”的理念深深植入广大村民心中。要通过广泛的宣传,极力倡导村民人人喜爱并参加一项健身活动,提高体育人口比例。

2.加大资金投入,配套完善全民健身设施。要按照“一市一馆、一乡一中心、一村一场”的目标要求,加大群众身边的体育设施建设投入,充分发挥项目带动效应,促进全民健身运动持续发展。要保证每个村至少有一个健身广场,社区、居民小区要有健身路径和健身小广场。同时,鼓励社会民间资本投入健身场馆建设,大力发展体育产业;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体育市场的开发,从而在更大更广的程度上推进全民健身运动的发展。

3.健全体育组织网络,提升全民健身服务水平。一是加强群众身边的体育组织建设,注重群众体育组织建设向村、社区、小区延伸,按照健身人群不同需求,建立小型化、多元化的群众体育组织,实现全民健身活动中“有组织管事”。二是壮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要高度重视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建设与培养,不仅在量上要按照总人口5%的比例配备好社会体育指导员,更要在质上加强培训与提高,保障其具有较好的服务技能与水平,使这支队伍能切实担负起村民健身的指导、服务等职能职责。三是增强体育协会的服务功能,指导帮助各类体育协会加强自身建设,完善运行机制,提升服务水平,使体育协会组织在推进我镇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中能够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

4.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健身计划的实施。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全民健身工作,进一步完善全民健身计划,并力促计划的付诸实施。要把推进全民健身计划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做到群众体育与各项工作协调发展;体育部门要加强指导,并充分发挥各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在开展群众体育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把全民健身活动落到实处。各单位要把居民体质的增强与健康水平的提高作为关心群众生活、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为人民谋福祉的大事抓紧抓好。要凝聚各方面力量,形成体育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我镇全民健身运动的蓬勃开展。

00001. 结合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和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健康的工作要求,大力实施“青少年阳光体育运动”计划,切实提高青少年学生的身体素质。

五、服务时限:

即办

六、收费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0561-7228013

 

农村文化体育场所经营许可证的初审

及转报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第九条 从事文化经营,必须持所在单位或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证明,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国家统一印制的文化经营许可证;从事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出租,按《安徽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领取许可证。凭上述许可证再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第三章 第三十条 鼓励文化活动经营者繁荣农村文化市场。对于在乡、镇、村开办的文化经营项目,应减收文化市场管理费。具体减收标准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文化站

三、服务对象

铁佛镇辖区内申办文化体育项目(音像制品出租、零售,图书出租、零售,印刷、打字、复印,棋牌室、台球厅)的单位和个人(含国营、集体、私营企业)。

四、申请条件

铁佛镇辖区内申办文化体育项目(音像制品出租、零售,图书出租、零售,印刷、打字、复印,棋牌室、台球厅)的单位和个人(含国营、集体、私营企业)可依规定提出申请。

五、申报材料

1、申办文化体育经营活动项目的书面申请书;  2、工商部门名称预先核准证明;  3、经营场所产权或租赁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现场核查);  4、出租房屋税费缴纳证明;  5、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现场核查);  6、负责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7、其他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单位或个人携带规定材料到铁佛镇社会事务管理所办理许可证的申请。

2、受理:铁佛镇社会事务管理所受理申请后上报至县文化行政部门审核。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61-7228013

 

 

林木采伐许可证初审及转报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3号,2009年修正)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第八条第四款“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征收育林基金,专门用于造林育苗。”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27号,2010年修正)第十三条“采伐林木应当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农林技术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铁佛镇辖区内集体林木所有者或森林经营者。

四、申请条件

铁佛镇辖区内集体林木所有者或森林经营者经营的林木在符合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后申请办理林木采伐。

五、申报材料

1、林木采伐申请;

2、林权证或林权权属证明;

3、有资质单位设计的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4、林权权利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5、发放林木采伐证伐前公示的结果;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的还应提交关于同意林木采伐的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单位和个人向铁佛镇农林技术服务中心提交采伐申请,同时提交相关材料;经县规划设计室或镇林业站设计后,由农林技术服务中心全程代理,提交到铁佛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到农林委林政等相关科室审核。

七、办理时限

材料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

八、收费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61-7228013

 

农村集体林权证初审及转报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林权初始登记操作流程及发证材料目录(试行一)(适用于未开展林改工作的村民委员会或村民组)濉溪县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发布。

二、林权初始登记操作流程:

00001. 村组制定林改方案或林改会议记录:会议包含确定林改小组成员,对所属集体林木的处置以及其他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相关问题形成意见和方案等内容。形成的意见和方案应有2/3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通过。

00002. 镇农林技术服务中心初审后,组织野外勘界和调查核实,使用1:10000地形图以村组为单位按林木权属、性质、森林类别进行宗地区划,利用电脑软件求算宗地面积。为初始登记提供技术数据。

00003. 镇人民政府复审并在初始登记申请表签署意见和盖章。

三、林权初始登记发证材料目录:

00001. 申请报告:镇农林技术服务中心提交初始登记发证的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包括初始登记发证的农户数、宗地数、面积和经办人签字等主要内容(附初始登记发证登记表)。

00002. 电子材料:镇农林技术服务中心完成林权初始登记材料电子录入和校对后提交中心审核;

一、林权初始登记工作流程:

00001. 林权权利人提出书面申请;

00002. 林地所有权单位签署意见;

00003. 镇农林技术服务中心初审(含野外勘界和调查核实);

00004. 镇人民政府复审;

二、林权初始登记材料目录:

1、申请报告:镇农林技术服务中心提交初始登记发证的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初始登记发证的原因、农户数、宗地数和面积等主要内容(附初始登记发证登记表)。

2、电子材料:镇农林技术服务中心完成林权初始登记材料电子录入和校对,经办签字认可。初始登记电子材料录入后提交中心审核。

三、承办机构

铁佛镇农林技术服务中心

四、服务对象

铁佛镇辖区内集体林木林地所有者或森林经营者。

五、申请条件

铁佛镇辖区内具有合法林木、林地权属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林权证。

六、服务流程

1、林权权利人提出书面申请;

2、林地所有权单位签署意见;

3、铁佛镇农林技术服务中心初审(含野外勘界和调查核实);

4、铁佛镇人民政府复审并报县农林委审批;

5、完成审批程序发放林权证;

七、办理时间

铁佛镇农林技术服务中心受理材料后40个工作日(含公示期)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0561-7228013

 

 

 

木材加工许可证的转报办理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严格准入,加强审核。严格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审核和批准。申请木材加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居民身份证或法人营业登记、税务登记证明;

2.木材经营加工固定场所、资产设备和资金、从业人员情况的证明材料;

3.年经营加工木材能力的证明材料;

4.经营加工所需要木材主要品种或规格数量及其来源的证明材料;

5.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的符合“三线三边”环境综合治理、环保、安全、消防等方面要求的证明;

6.供电部门提供的分类安装及初始电度说明。

申报材料齐全后,由申请人向拟设立木材加工企业所在地镇农林技术服务中心提出申请,镇农林技术服务中心对材料进行审核后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基层林业、国土资源、供电、市场监管、税务等单位对照准入条件进行审核,合格后签署明确意见,由镇农林技术服务中心报县农林委按照设立条件和申报材料要求以及审批管理权限进行审核批准。鼓励建立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工业园区,对愿意进入园区的企业,在准入、审批时优先安排。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农林技术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铁佛镇辖区内木材经营者。

四、申请条件

铁佛镇辖区内取得木材加工《营业执照》的单位或个人。

五、申报材料

1、木材经营加工申请;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3、申请营业资格审批表;

4、项目可行性报告;

5、原材料来源依据;

6、申请单位关于服从行业管理的承诺书。

六、服务流程

单位和个人向铁佛镇农林技术服务中心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由镇农林技术服务中心提出初审意见,经铁佛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至农林委林政科审核报分管领导审签后,报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核发《木材加工许可证》。

七、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61-7228013

 

 

乡村医生培训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中心卫生院

三、服务对象

乡村医生

四、服务条件

取得乡村执业医生证照或拟从事乡村医生职业的人员

五、服务流程

1、摸底登记乡村医生从业人员;

2、制定乡村医生培训工作计划;

3、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培训

六、办理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61-7229120

 

教师资格申请相关证明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一)身份证明;(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中心校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

五、申报材料

1、身份证明;

2、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3、所在地村(居)委会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受理:镇中心校受理,材料不齐告知一次性补齐,不符合条件,告知不予受理的依据。

2、审查:对申报材料作出调查审理;

3、决定:根据审查结果,出具证明材料。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61-7228013

 

 

出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意见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受理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后,对拟同意的,应当征求拟设立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宣传部

三、服务对象

拟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公民和组织

四、服务条件

拟在辖区内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五、服务流程

1、受理:镇宣传部受理提交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申请;

2、审查:结合镇相关规划进行审查;

3、决定: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查意见。

六、服务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61-7228025

 

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审核转报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光荣院管理办法》(民优字〔2011〕62号)第十一条 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1、孤老革命烈士家属;

2、孤老退伍红军战士;

3、孤老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

4、未满十六周的烈士遗孤;

5、患有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家中无人照顾的烈士子女。

四、服务条件

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人员

五、申报材料:   

(1)孤老革命烈士家属需提供: 1、个人申请 2、村、乡镇政府同意 3、县医院体检证明(无精神病、传染病);

(2)孤老退伍红军战士需提供: 1、个人申请 2、村、乡镇政府同意 3、县医院体检证明(无精神病、传染病);

(3)孤老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需提供: 1、个人申请 2、村、乡镇政府同意 3、县医院体检证明(无精神病、传染病);

(4)未满十六周的烈士遗孤需提供: 1、个人申请 2、村、乡镇政府同意 3、县医院体检证明(无精神病、传染病);

(5)患有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家中无人照顾的烈士子女需提供: 1、个人申请 2、村、乡镇政府同意 3、县医院体检证明(无精神病、传染病);

六、服务流程

1、受理: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接受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告知一次性补齐,不符合条件,告知不予受理的依据。

2、核实:由县民政局优抚股、乡镇民政办、光荣院管理人员到申请人家中当面调查核实;

3、审批:由主管单位县民政局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审批,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开具入院通知书入院,不符合条件的,约见家属当事人口头告知,接收关系不成立。

七、服务时限

15个工作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1-7228013



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

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00001.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工作。”;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00002. 《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七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增强社会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工会

三、服务对象

政府领导、相关部门,广大群众

四、服务条件

配合气象部门或自行组织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

五、服务流程

配合气象部门或自行组织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

六、服务时限

配合气象部门或自行组织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1-7228013

 

 

 

 

 

 

 

 

 

 

 

 

 

 

 

 

 

 

 

 

 

 

气象灾害防御措施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00001.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00002. 《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八条 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危害程度,采取停工、停业、停课、交通管制等必要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情况紧急时,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企业、学校等,应当及时动员并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工会

三、服务对象

政府领导、相关部门,广大群众

四、服务条件

发生重大气象灾害

五、服务流程

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危害程度,采取停工、停业、停课、交通管制等必要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情况紧急时,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企业、学校等,应当及时动员并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

六、服务时限

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危害程度,采取停工、停业、停课、交通管制等必要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情况紧急时,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企业、学校等,应当及时动员并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1-7228013

 

 

 

 

 

 

 

 

 

 

 

 

 

 

 

 

 

 

 

 

 

气象信息传递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00001.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0000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49号)明确提出“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设立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及时传递预警信息,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

00003.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和传播机制。可能或已经发生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媒体和单位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00004.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警信号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机制和系统。”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接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公告,向公众广泛传播,并按照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工会

三、服务对象

政府领导、相关部门,广大群众

四、服务条件

接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号。

五、服务流程

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预警信号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机制和系统。

接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号后,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告,向公众广泛传播,并按照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

六、服务时限

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预警信号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机制和系统。

接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号后,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告,向公众广泛传播,并按照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1-7228013

 

 

 

 

 

 

 

 

 

 

 

 

 

 

 

 

 

 

 

 

 

 

 

 

 

 

 

 

 

 

 

 

气象灾害报告和灾情协助调查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00001.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0000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49号)明确提出“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设立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及时传递预警信息,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

00003. 《气象灾情收集上报调查和评估规定》第四条:“各级气象部门通过设立气象信息员,实地采集数据或从民政、水利、农业、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及时获取灾情和影响数据,灾情数据来源应确保合法可靠。”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工会

三、服务对象

政府领导、相关部门,广大群众

四、服务条件

发生气象灾害

五、服务流程

发生气象灾害,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协助调查灾情并上报到气象部门。

六、服务时限

发生气象灾害,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协助调查灾情并上报到气象部门。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1-7228013

 

 

 

 

 

 

 

 

 

 

 

 

 

 

 

 

 

 

 

 

 

 

 

 

 

 

 

气象信息员与志愿者队伍建设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00001.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00002. 《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逐步设立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

0000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49号)明确提出“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设立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及时传递预警信息,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

00004. 《中国气象局关于发展现代气象业务的意见》(气发〔2007〕477号)提出:“在城市各社区、街道、企事业、学校、车站、码头、港口、医院等重点单位设置1名气象应急联系人。在各乡镇建立1名兼职气象协理员,下属每个行政村设1名气象信息员。”

二、承办机构

铁佛镇工会

三、服务对象

政府领导、相关部门,广大群众

四、服务条件

设立气象信息员,鼓励志愿者队伍建设

五、服务流程

设立气象信息员,鼓励志愿者队伍建设

六、服务时限

设立气象信息员,鼓励志愿者队伍建设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1-7228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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