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铁佛镇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修订)》的征求意见稿
《铁佛镇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修订)》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21年11月3日——2021年12月3日),并征求社会意见。信函邮寄地址:安徽省濉溪县铁佛镇人民政府安监办,联系人:杨越涵;联系电话:0561-7228022
一、为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镇内涉及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规定。
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是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的重要手段,也是责任追究的主要依据。各部门和各单位均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在自己的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做到全方位,全覆盖。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的要求进行职责划分。
书记、镇长是全镇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全镇的安全生产管理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对全镇安全生产管理负重要领导责任;分管各项具体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对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村书记是本村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各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企业法人及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部责任。
五、安全生产责任的划分
(一)镇党委、政府领导分工:
朱志丹(党委书记)、任鹏(党委副书记、镇长)负责领导全镇安全生产工作。
张思奎(党委委员、副镇长)分管镇安全生产工作,全面做好镇域内安全生产协调监督工作,负责烟花爆竹、规上工业企业、城建、环境卫生整治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杜祥军(人大主席)负责美丽乡村建设、道路交通、人防、地震、科协、“小老板”创业企业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陆震(党委副书记、社会治安综治办主任)负责应急值班值守、突发事件处置、全镇党员活动场所、老干部、群团组织、乡村振兴、信访和维稳、武装、退役军人服务管理等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赵永成(党委委员、宣统委员)负责文化、广播电视、民族宗教、统战、文明创建等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姚锋(党委委员(挂职)、派出所所长)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司法、消防、协助信访和维稳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季千惠(人大副主席)负责外事侨办、盐务、烟草等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李灿(副镇长)负责全镇规上工业企业、商贸流通、项目建设、乡村旅游等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李广球(政府换届“五方面人员”提名人选)负责生产救灾、农业农村、粮食、水利(农饮水)、林业、防汛抗旱、气象、能源、环保、加油站点、农业综合开发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郭君(副镇长)负责卫生健康、食品安全、集市、商贸、加油站点、教育、供电、自然资源和规划、村庄搬迁、土地复垦等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二)镇直有关单位分工:
镇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职能,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镇安监办:负责组织开展全镇规上工业企业、危化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和全镇安全生产的日常指导、协调工作。
镇党政办:负责应急值班值守、突发事件处置等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镇经发办:负责全镇规上工业企业、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镇派出所:负责道路交通、消防、人员密集场所和剧毒、爆炸物品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镇城建所:负责建筑施工、危房改造、城镇燃气和村镇建筑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镇市场所:负责特种设备、集市、商贸、食品、加油站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以及前置条件不符合领办工商营业执照等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镇规划办:负责美丽乡村建设、道路交通等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镇环保办:负责加油站点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镇供电所:负责电力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镇社会事务办:负责空巢独居老人、散居特困人员、养老院等安全生产工作。
镇社保所:负责公岗、辅岗、“小老板”创业企业等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镇水利站:负责水利建设、水上交通、渡船渡口、池塘、塌陷坑等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镇文化站:负责网吧、文化广场等公共娱乐场所等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镇国土所:负责矿山资源开采、村庄搬迁、土地复垦等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镇农业综合服务站:负责农业、林业、农机管理和农机改装等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镇中心校:负责辖区内校园、校车、学校食堂、学生防溺水、教师和学生宿舍等领域的安全工作。
镇卫生院:负责辖区内医院及村卫生室的安全工作。
其他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是全镇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全镇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各村、各安全生产专业管理组、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察。
七、各村、各安全生产专业管理组、各职能部门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组织不到位、执行不到位、配合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党政纪处分。
八、各村、各安全生产专业管理组、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导致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部门或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