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执行淮北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的通知

来源: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时间:2019-06-28 09:43文字大小:[    ]背景色: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淮政办〔201911号)及《淮北市医保局关于印发淮北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淮医保〔201912号)中“策整合后,待遇低于原有标准的,原政策可暂保持不变,逐步向全市统一标准过渡”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将濉溪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进行微调。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门诊执行原政策

(一)参合群众在乡镇卫生院门诊就医按55%补偿,医药费单次补偿封顶线22元(不含一般诊疗费);参合群众在村卫生室门诊就医按60%补偿,医药费单次补偿封顶线15元(不含一般诊疗费)。

(二)门诊统筹以家庭为单位年人均门诊就诊次数不超过5次,家庭成员之间可以统筹使用。五保户年人均门诊就诊次数不超过20次。

二、慢性病门诊执行原政策

(一)常见慢性病门诊补偿。常见慢性病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的补偿比例为60%。年度补偿总额上限3000元。按季度或年度累计结报。

(二)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特殊慢性病的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直接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政策执行,每季度累计结报一次。

三、保底补偿执行原政策

镇卫生院保底补偿比例为80%,医共体牵头医院保底补偿比例为70%,其他协议医疗机构10万元以下部分保底补偿比例为50%10万元以上部分保底补偿比例为60%

四、镇卫生院大额门诊执行原政策

按照《关于印发濉溪县城乡居民大额普通门诊费用补偿与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濉卫生计生〔2017115号)执行。

五、单病种付费同病种定额支付保持原政策

继续执行《关于调整濉溪县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协议医疗机构2019年按病种付费病种及定额标准的通知》(濉卫生计生〔201912号)《关于印发濉溪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病种定额支付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濉卫生计生〔201711号)等文件。

六、其他政策

其他政策均按《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淮政办〔201911号)及《淮北市医保局关于印发淮北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淮医保〔201912号)的文件要求执行。

 


 

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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