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濉溪县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濉溪县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19-09-09 09:59文字大小:[    ]背景色:       

濉政办秘〔201958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濉溪县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99       

      

濉溪县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我县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皖税发〔201929号)和淮北市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淮北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淮北市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医保〔2019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各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县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率不得低于99%,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等困难群众全部纳入制度覆盖范围。各镇(园区)以县统计部门2019年发布的本辖区人口数据为基数,做到应保尽保,确保参保率达到考核要求。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县政府统筹安排部署,逐级压实责任,确保参保缴费工作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属地管理。以方便缴费人为出发点,原则上在户籍地、常住地缴费,实行属地管理。

(三)平稳有序。坚持稳字当头,强化层级间联系沟通、部门间协作配合,形成县镇联动、区域推进的工作机制,确保参保缴费工作平稳有序、信息系统运行稳定、缴费人和社会各界反映良好。

三、参保范围

我县城乡居民均以户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全县范围内除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

(一)具有本县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非本县户籍,在原籍未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以及进城务工参加职工医保困难的城乡居民。

(三)各类在校学生。

(四)对于2020年即将出生的新生儿,监护人要提前缴纳参保费用。对于未提前预交的新生儿实行落地参保政策,由新生儿监护人在出生之日起90天内完成缴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四、缴费时间

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1991日至1220日。外出务工春节返乡的农民工,可以延长至2020228日。

五、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继续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筹集方式。

(一)个人缴费标准。2020年度,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50元。

(二)财政补助标准。2020年度,城乡居民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为520元。

(三)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参保个人缴费给予补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个人参保费用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全额代缴。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个人参保费用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缴费方式

为确保缴费方式稳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继续沿用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集中征收或委托代收等方式征收,其宣传组织发动、征缴方式等做法基本保持不变。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实行委托代收。实行委托代收的,以镇(园区)为代收单位。代收单位按照原有渠道和方式,在参保人进行参保登记时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代收。各镇(园区)可以采取村组干部上门登记收缴或开设临时窗口登记收缴以及其他群众容易接受的方式登记收缴资金。

七、职责分工

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组织实施、委托代收及信息录入工作,并指定一名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维护人员。

医保部门负责指导城乡居民参保登记、信息录入维护和督促检查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个人医疗保险费征收及票据管理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各镇(园区)做好濉溪县户籍学生参保工作,同时做好外县户籍学生的缴费代收工作。并做好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及职业教育机构基本医保政策宣传,保证广大学生能够及时参保。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及征缴工作经费,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等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认定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认定和代缴工作。

扶贫部门负责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认定工作。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重点优抚对象的认定和代缴工作。

代缴人员名单的认定以910日前数据为准,各有关部门于915日前将代缴人员名单报送县医保部门,由医保部门于920日前统一将代缴人员名单下发到各镇(园区)。

八、征缴流程

(一)缴费登记。以镇(园区)为代收单位,由税务部门负责在金税三期系统中为其办理税务登记或组织临时登记后,办理社保费缴费登记。对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代收单位,税务部门、代收单位和有关商业银行签订税库银三方协议,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缴入国库。

(二)票据管理。镇(园区)统一从税务部门领取《安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专用票据》,分发到村(居)、学校代收人员,由村(居)、学校代收人员按照代收单位的统一安排进行征缴。

(三)票款结报。村(居)、学校代收人员征缴的保费,按规定及时上缴镇(园区)原有账户归集。镇(园区)代收单位未签订税库银三方协议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濉溪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汇总申报开具《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到经收银行将保费缴入国库;已签订三方协议的,由代收单位直接从电子税务局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缴入国库。

(四)信息传递。开始征缴前,县医保部门要向税务部门和代收单位提供上年度本辖区参保人员基本信息明细清册(新增参保人员信息由代收单位补充填写)。在征缴过程中,代收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参保人缴费明细清册,并按原有做法将参保信息录入医保信息系统。由代收单位在汇总申报时提供给税务部门,便于税务部门与国库对账。

九、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2019920日前)。各镇(园区)分别召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宣传解释政策、下达具体任务。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介,通过设立宣传栏、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向广大居民宣传筹资政策,使城乡基本医保的各项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以此引导和动员群众积极主动参保。税务、医保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代收单位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做到懂政策、会操作、优服务。

(二)基金征收(20191220日前)。代收单位收取参保人保费时,须开具《安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专用票据》,并按照税务部门规定的期限、限额结报,确保票款一致和医保资金安全,不得出现压票压款。票证的领用、结报期限、金额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信息审核录入(20191220日前)。各镇(园区)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维护人员于915日前,将各村(居)2019年参保信息及上年度本辖区参保人员基本信息明细清册交至村(居),并根据本镇人口信息安排和下达各村(居)参保任务。村(居)要特别注意做好新增参保居民参保及退出人员登记工作,认真填写《濉溪县城乡居民医保新增及退出人员登记表》,各镇(园区)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维护人员可在2019年的参保信息基础上进行增减,准确录入2020年新增参保人员信息,删除退出参保人员信息。确保于20191220日前完成信息审核录入工作,形成2020年参保信息。

(四)资金对账(20191231日前)。税务、财政、医保等相关部门及各代收单位应建立两两信息传递和对账机制,即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将本统筹区参保人员应缴费清册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代收单位。代收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参保人员缴费明细清册,在申报缴纳时一并提交税务部门,便于税务部门和代收单位、医保经办机构、国库对账。费款入库后,税务部门原则上应在一周内及时将参保缴费人员缴费明细清册和汇缴凭证传递给医保经办机构。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园区)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当前参保缴费工作的复杂性,切实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要明确镇(园区)、村(居)、学校的工作责任,建立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并将参保缴费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确保做到应保尽保,参保全覆盖

(二)加强协调配合。税务、医保、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业务顺畅、流程有序,不断拓宽服务渠道,优化便民缴费举措,为缴费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加强征缴考核。要认真做好征缴考核工作,参保率考核时间节点为20191220日,信息录入率考核时间节点为20191231日。凡考核时间节点以后开展的工作,一律不计入考核成绩,考核项目为参保率、信息规整率(信息录入率、信息修改率)。参保率以银行到账数为准,信息规整率以各镇(园区)参保信息中户、人、钱、票、册一致,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完整为准。

(四)强化监督问责。税务、医保、财政等部门要逐级压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责任,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确保工作部署和政策规定落地落细。对贯彻不力、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或在工作中出现乱收费、挤占挪用费款的,一律严肃问责;对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确保征缴程序规范、监督到位、费款安全,切实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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