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濉溪县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濉溪县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19-11-20 10:44文字大小:[    ]背景色:       

濉政办秘〔201968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濉溪县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120      



濉溪县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的管理职责,强化水环境目标管理,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343号)、《淮北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淮政办秘〔2018143号)、《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濉政秘〔20192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濉溪县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按照谁超标、谁赔付,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以保护水环境质量为目的,在全县建立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机制。将跨镇(园区)界面、跨县区界断面和国家、省、市考核断面列入考核补偿范围,实行双向补偿,即断面水质超标时,责任镇(园区)将支付污染赔付金;当断面水质优于目标水质一个类别以上时,责任镇(园区)将获得生态补偿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濉溪县行政区域内地表水环境生态补偿。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以下简称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补偿断面的设置,按照国家、省、市要求组织开展断面水质监测工作,并根据环境管理需要调整断面设置和水质目标。补偿断面水质年度目标根据市政府和濉溪县政府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未列入目标责任书的断面,水质年度目标根据水功能区和环境管理需求确定。

第四条  各河流断面考核因子三项分别为高锰酸盐指数(适用水质年度目标达到或者优于类的断面,其余断面采样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考核标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第五条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开展全县生态补偿断面监测工作,同时制定县内各河段断面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方案,确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项目、监测频次,负责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数据质量保证及管理工作,并根据环境管理需要调整断面设置和水质目标。补偿断面水质年度目标根据市政府和濉溪县政府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未列入目标责任书的断面,水质年度目标根据水功能区和环境管理需求确定。

第六条  县生态环境分局依据县内各河(库)段断面水质监测数据,核算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污染赔付和生态补偿金;县财政局依据县生态环境分局提供的核算数据,负责污染赔付金和生态补偿金的转移支付工作。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规定执行。左右岸分属两个责任镇(园区)断面,赔付、补偿金额应根据具体排污责任进行划分。原则上赔付、补偿金额以赔付、补偿标准的0.5倍进行计算。如有证据证明是一方污染造成的,由污染方全额赔付。

第七条  污染赔付金额根据断面污染赔付因子超标情况进行多因子加和计算。断面污染赔付因子共3项,分别为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适用水质年度目标达到或者优于类的断面)、氨氮、总磷3项指标,标准限值为水质年度目标类别对应的指标浓度。当断面污染赔付因子监测数值超过标准限值时,由责任镇(园区)向下游镇(园区)财政进行污染赔付。

污染赔付标准暂定为:断面水质某个污染赔付因子监测值数值超过标准限值0.5倍以内(含0.5倍),责任镇(园区)每月赔付5万元,超标倍数每递增0.5倍以内(含0.5倍),污染赔付金额每月增加5万元,单因子指标污染赔付金每月限额为30万元。

在核算污染赔付金额时,考虑同一条河流上游入境对下游相邻断面水质的影响,河流上游入境断面及下游出境断面水质指标均超过目标值时,按上游入境断面指标影响系数计算下游出境断面的指标浓度值。计算公式如下:

Ci下游断面=C下游断面/1+k

k=C上游断面-Cio上游断面)/Cio上游断面

式中:Ci下游断面——下游出境断面某项指标扣除上游入境断面影响后的核算浓度值。

C下游断面——下游出境断面某项指标实测浓度值。

k——上游入境断面某项指标影响系数。

C上游断面——上游入境断面某项指标实测浓度值。

Cio上游断面——上游入境断面某项指标目标值。

第八条  生态补偿金额根据断面水质类别进行计算。断面水质类别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指标确定。断面水质类别优于年度水质目标类别的,由县财政、下游镇(园区)根据县生态环境分局核定的结果对责任镇(园区)进行生态补偿。

生态补偿标准暂定为:月度断面水质优于年度水质目标一个类别的,责任镇(园区)每次获得5万元生态补偿金;优于年度目标两个类别及以上的,责任镇(园区)每次获得10万元生态补偿金。

第九条  年度水质类别劣于类、未达到年度水质目标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当年不予发放生态补偿金,污染赔付金正常收缴。突发环境事件等级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确定。

遇特别重大、重大水旱、气象、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直接导致考核断面超标的,因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染治理设施、畜禽养殖粪污治理设施、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受到自然灾害严重破坏等造成无法达标排放导致断面超标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报经县生态环境分局审核,可酌情将事件影响期内的相关月份水质数据剔除。

第十条  县生态环境分局每月计算各补偿断面的污染赔付和生态补偿金额,并会同县财政局通报各镇(园区),同时向社会公布。县财政通过年终结算、直接收缴或支付等方式,对断面的污染赔付金和生态补偿金进行清算。

第十一条  各镇(园区)如有异议,应于收到通报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县生态环境分局提出复核申请。县生态环境分局在收到申请后及时组织调查复核,并于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核定意见。区域生态补偿工作上、下游地区有关争议事项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负责协调、作出认定。

第十二条  污染赔付金、生态补偿金应专项用于水污染综合整治、水生态环境保护、监测监察能力建设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补偿金使用单位应建立专项档案,记录项目实施及补偿金使用情况。县生态环境分局、农水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要定期对镇(园区)政府赔付金、补偿金管理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在下年度分配补偿金时扣除,对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由县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县总河长办、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1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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