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濉溪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濉政办秘﹝2020﹞9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濉溪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6日
濉溪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业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文件精神,合理优化畜禽养殖场规划布局,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防治结合、减少污染”的总体要求,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我县生态保护与建设要求,调整优化我县畜禽养殖业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建立与生态环境相和谐的生态畜禽养殖格局,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
(六)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濉溪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濉溪县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年)》《濉溪县旅游发展规划(2014-2030年)》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四、规模化养殖场规模标准
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以下简称畜禽养殖场,指年出栏猪500头以上;存栏蛋鸡2000羽以上;年出栏肉鸡1万羽以上;年出栏肉牛50头以上;年出栏肉羊100只以上;年存栏奶牛100头以上。
五、禁养区划分范围
1.县城规划区及镇政府所在地及周边外延500米区域;
2.学校、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及周边外延500米区域;
3.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县城、镇、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以水源井为中心半径30米范围内)、风景名胜区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4.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区域。
六、保障措施
(一)严格责任落实。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县农村生态环境,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依据,各镇(园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畜禽养殖场排查活动,摸清底数,掌握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二)严格行政执法。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污染环境的养殖场。各类畜禽养殖场要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验收及排污申报登记,按《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放总量排放污染物,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验收及未进行审报登记的畜禽养殖场,依法进行处理。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镇(园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 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要加大面向农村宣传的力度,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营造良好的工作舆论环境。
(四)强化属地管理。各镇(园区)要严格按照濉溪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户发展关口,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严禁出现 “先污染,后治理”现象。
(五)加强部门合作。县发改委、生态环境保护局、农水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我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