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濉溪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试行)的通知

来源: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时间:2019-12-24 09:16文字大小:[    ]背景色:       

濉政办秘〔201971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濉溪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224日      

  

濉溪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垃圾处理良性发展,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0720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征收标准。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和标准

(一)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按户数3/·月(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

(二)学校:

1.初中、小学、幼儿园,按在校教职工人数,5/·学期,由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师生个人。

2.高中,按在校师生人数,1/·学期,由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师生个人。

3.大中专院校,按在校师生人数,2/·学期,由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师生个人。
    (三)工业企业:按职工人数,1.5/·月,由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职工个人。
    (四)国家机关、团体,除工业、商业外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按职工人数,2/·月,由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职工个人。

(五)医疗机构:按职工人数和住院床位数征收,职工: 2/·月;床位: 2/·月。

(六)旅店、餐饮、娱乐业:按营业面积,0.5/·月。
(七)商场、门面店铺,按营业面积,0.35/·月。

(八)超市、经营摊点、集贸市场:按营业面积,0.5/·月。

(九)营运车辆:大中型车辆按5/·月,小型车辆按2/·月。

(十)自行运输到垃圾处理厂的单位或个人,按垃圾量,60/吨。

(十一)养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及城市低保户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其他有关事项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主体是濉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二)我县原有涉及城市生活垃圾(含城镇居民卫生费等)的相关收费一律停止执行。

三、执行时间

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于2020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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