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濉溪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时间:2022-06-17 09:38文字大小:[    ]背景色: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自2016年我县制定《关于印发濉溪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濉政办〔2016〕11号)以来,内容无变动,根据县政府工作安排,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结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根据《安徽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文件精神,并参照市及其他区的做法,修订出台了《濉溪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淮政办〔2022〕2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出台意义:本办法的出台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提供标准,对优化我县营商环境具有重要作用,办法取消了部分收费项目,降低企业负担,促进我县经济发展。

(二)总体考虑:根据《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2版)》要求,该办法较原办法总体征收数额降低,减轻了建设单位负担;优化征收流程,简化减免工作程序,提高了行政效能。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办法》起草前,濉溪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做了大量调研工作,对省、市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涉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政策文件进行了认真研究学习分析,并结合我县实际,充分调研论证制定该文件的可行性、合理性,起草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征求县相关部门意见,并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制定本《办法》,2022年4月,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本《办法》。

四、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落实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增强政府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宏观调控能力,支持我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

五、主要内容  

本办法对《关于印发濉溪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濉政办〔2016〕11号)进行了修订。本办法共分为6个章节15条内容,明确了征收区域和标准、减免范围和程序、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等内容,本办法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在建成区内,2万平方米以上的(含本数,下同),住宅每平方米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50元;低于2万平方米的,住宅每平方米6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75元;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32元。取消原办法第八条内容。

六、创新举措及亮点

一是强化监督检查,便于统计、掌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减免情况。

二是规范减免管理,严格根据政府性基金的管理要求,列举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的各种减免情形、减免面积、减免标准等,明确了减免程序和所需材料。

七、保障措施

一是明确资金使用,可以有力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便于政府对我县公用事业进行统筹规划、均衡发展,提高城市建设水平。

二是依据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文件的相关规定对报建项目执行减免优惠政策,有利于招商引资项目的发展、引入外来资金。

八、咨询部门和咨询电话  

咨询部门:濉溪县住建局;

联系电话:0561-6077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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