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效果评估报告】《濉溪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试行)》实施情况评估报告
一、征收标准执行的基本情况
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自2021年7月1日起,将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决策部署,濉溪县税务局 于2021年7月1日,顺利承接城镇垃圾处理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收职能,至今已划转税务征收三年有余,效果良好,基本情况如下:
(一)梳理摸清费源。一是加强政策学习,确保业务对接。全面梳理学习国家出台的各项相关文件和省局四项非税收入划转征缴工作流程、征管职责交接工作方案,认真学习并传达《关于做好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及解读。确保对政策把握准确,精准实施。二是主动联络沟通,强化摸底调查。主动对接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费源摸底调研,了解城镇垃圾处理费等四项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情况(近两年缴费人数量、收入规模、欠费金额)、执收信息系统及征收范围、征收期限、标准和优惠减免等政策要点,沟通划转相关事宜。三是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征管职责。制定《国家税务总局濉溪县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闲置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落实征管职责。四是加强政策宣传,明确四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交接范围、方式等,做好贯彻落实。
(二)统筹部门合作。多次与县财政局、县城市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就征管职责交接工作方案、征缴工作流程、信息平台建设、征管划转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进行协商交流。明确四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交接范围、方式等做好贯彻落实。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决策部署,以及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全面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等部局相关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我局及时制定并下发《濉溪县土地闲置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方案》;县税务局与财政、委托代征单位分别商定城镇垃圾处理费代征手续费等相关事项,结合实际,制定《濉溪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缴流程》。
二、执行的效益分析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征收以来,各征收(委托代征)主体严格按照征缴流程和征收标准申报缴纳入库,征收平稳有序,征管规范高效。
三、问题和建议
《征收标准》中未列明“建筑施工单位”这一征收主体, 建议增加这一征收主体,并由税务机关直接对企业征收,或者由住建部门代征。
皖公网安备 340621020010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