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濉溪县健康脱贫政府兜底“351”“180”补充医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濉溪县医疗保障局发布时间:2022-07-04 15:19文字大小:[    ]背景色:       

各镇(园区),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健康脱贫兜底  “351”“180”资金管理,创新资金安排、分配、使用、监管等方式,压实资金管理责任,依据《安徽省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皖政办秘〔2017〕56号)、《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门诊补充医疗保障实施方案》(皖卫财〔2017〕14号)和《濉溪县2019年健康脱贫兜底“351”“180”工程实施办法》(濉医保〔2019〕6号),制定了《濉溪县健康脱贫政府兜底“351” “180”补充医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濉溪县医疗保障局                濉溪县财政局

2019年7月9日

濉溪县健康脱贫政府兜底“351”“180”

补充医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健康脱贫政府兜底“351”“180”补充医保资金管理,创新资金安排、分配、使用、监管等方式,压实资金管理责任,提高资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健康脱贫政府兜底“351”“180”补充医保政策落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安徽省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皖政办秘〔2017〕56号)、《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门诊补充医疗保障实施方案》(皖卫财〔2017〕14号)和《濉溪县2019年健康脱贫兜底“351”“180”工程实施办法》(濉医保 〔2019〕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为“贫困人口”)剩余合规费用政府兜底保障和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的补偿工作。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省内就医合规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后,个人年度自付费用在县域内、市级、省级医院分别不超过0.3万元、0.5万元、1万元,剩余合规费用由政府兜底保障。贫困慢性病患者在“351”报销后,个人1个年度内门诊慢病合规费用个人自付部分再按80%予以报销。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兜底“351”“180”补充医保资金,是指县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政府兜底和补充医疗保障待遇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基本医保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当地贫困人口医疗费用发生、个人合规自付医药费用、健康脱贫“三保障一兜底”综合补偿水平等因素,按照兜底保障的要求,足额安排所需资金,并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第六条  政府兜底“351”“180”补充医保资金应严格落实项目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等制度规定,切实保障资金管理使用安全有效。

第七条  政府兜底“351”“180”补充医保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县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相关规定和“安全、便民、高效”的原则,优化资金拨付流程,提高资金运转效益,保障按时足额支付,规范项目资金核算,强化资金运行安全。

第八条  政府兜底“351”“180”补充医保由基本医保经办机构经办,纳入健康脱贫工程“一站式”结算范围。补偿资金可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等方式拨付,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压力。

经办机构按季(或半年)汇总审核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医药费用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使用政府兜底“351”“180”补充医保补偿资金,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至经办机构。

第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开展政府兜底“351”“180”补充医保资金财务会计核算,设立总账及明细账并定期对账,确保账册完整、准确、规范。

第十条  政府兜底“351”“180”补充医保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从中安排经办机构相关业务开支。

第十一条  加强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和贫困人口就医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规经办、过度医疗、骗保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以及当事患者的责任。

必要时,应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核查等方式,审核政府兜底“351”“180”补充医保政策实施及资金补偿等方面情况。

第十二条  加强政府兜底“351”“180”补充医保资金的绩效管理,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制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责任清晰、分级分类、分工负责的政府兜底“351”“180”补充医保资金监管工作责任体系,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监管责任。

扶贫部门负责贫困人口识别的审核审批;医保部门负责贫困人口基础台账管理、医药费用初审及汇总、补偿资金申请及“一站式”结算;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集保障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医保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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