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濉溪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濉溪县医疗保障局发布时间:2021-04-27 16:31文字大小:[    ]背景色:       

各镇(园区),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管理,创新资金安排、分配、使用、监管等方式,压实资金管理责任,依据《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濉政秘〔2019〕28号)和《濉溪县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濉医保〔2019〕4 号),制定了《濉溪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濉溪县医疗保障局               濉溪县财政局

2019年7月9日

濉溪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运行,根据《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濉政秘〔2019〕28号)和《濉溪县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濉医保〔2019〕4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城乡居民个人(家庭)缴纳的费用;

(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社会捐助的资金;

(四)基金利息收入。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2019年我县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20元。

农村和城镇居民中低保对象、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参合费用由县民政局全额代缴。

2019年各级财政补助人均5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人均312元,省级财政补助人均156元,县级财政补助人均352元。

第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分账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

第六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年度参保居民总人数、人员类别和补助标准,对实际受理参保缴费情况进行汇总,确保参保人数真实准确。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专户。

第七条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和内部管理制度。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基金财务制度,规范基金的核算和管理,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防范机制、基金运行预警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第八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及处理办法,参照《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医保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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