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濉溪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濉溪县医疗保障局发布时间:2021-04-27 16:31文字大小:[    ]背景色:       

濉医保〔2019〕11 号

各镇(园区),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管理,创新资金安排、分配、使用、监管等方式,压实资金管理责任,依据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9〕14号)和《濉溪县  2019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濉医保〔2019〕4号),制定了《濉溪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濉溪县医疗保障局               濉溪县财政局

2019年7月9日

濉溪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9〕14号)和《濉溪县2019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濉医保〔2019〕6号)精神,完善大病保险相关政策,逐步提高患大病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大病保险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为有效管理项目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功能拓展,重点是减轻参保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负担。保障水平要与我县经济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相适宜。

第二条  资金筹集

(一)筹资标准。在我县城乡居民医保的基础上,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2019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在2018年基础上根据国家及省、市文件进行调整。

(二)资金来源。大病保险所需资金从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

第三条 保障对象。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新生儿按规定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第四条  保障范围。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对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及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特殊)病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给予再支付。

具体起付线和支付标准按《淮北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淮政办〔2019〕11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  承办方式。县医保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公开招标选定1家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如发生商业保险机构未正常履行承办合同的,由医保经办机构承办大病保险。

第六条  合同管理。县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机构与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签订承办大病保险合同,明确大病保险的保费标准、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盈亏率等内容。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应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风险共担的原则,承保商业保险机构的固定运营成本及利润率暂维持在大病保险费的3%以内。

第七条  报销方式。参保城乡居民在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出院时“一站式”结算。参保城乡居民在非联网医疗机构发生的大病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城乡居民到居民医保服务大厅办理报销手续,实现“一站式”结算。

第八条  保费划拨。医保经办机构应按合同约定按季度向商业保险机构支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九条  成立由财政、人社、医保、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监督机构,并邀请当地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以加强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的审计、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医保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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