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医疗保障局政务公开制度

来源:濉溪县医疗保障局发布时间:2024-04-26 16:45文字大小:[    ]背景色:       

濉溪县医疗保障局政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县医疗保障局政务公开行为,提高医保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医保行政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医保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医疗保障局在履行医保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依法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政务公开坚持公正公平、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医保政务信息。

第四条 县医疗保障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县医疗保障局的政务公开工作,研究决定政务公开工作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日常工作由局办公室协调、督办、落实。

县医疗保障局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各股室、单位负责本股室、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各股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股室、单位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局办公室负责县医疗保障局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县医疗保障局实行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信息发起部门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县医疗保障局保密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县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应编制信息公开指南,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地点、联系电话,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信息公开的形式及查阅方式,信息公开的时限,监督部门及电话等。

第七条 县医疗保障局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领导人情况:包括领导姓名、职责分工、分管部门等;

(二)机构设置情况:包括单位职能、地址、邮编、联系方式,内设机构及直属机构职能、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

(三)行政职权情况:包括行政职权总目录,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目录及流程图,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目录及流程图,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办理结果、行政执法情况等;

(四)医保目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

(五)医保政策:国家、省、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和新农合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

(六)办事指南:包括医疗保障公共服务的受理部门、地点、内容、依据、条件、材料、程序、标准、办理时限、办理时间、咨询电话及投诉方式;

(七)本部门工作动态:包括单位举办的重要活动、召开的会议、日常重要工作等信息;

(八)规划计划情况:包括长远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专项工作计划及完成情况等;

(九)人事信息:包括人员任用、调整,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招考、录用等信息。

(十)财务信息:包括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使用,专项资金使用等信息;

(十一)招标采购信息:包括招标采购制度,招标、中标信息等;

(十二)其他应当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医保政务信息,具体申请公开办法按依申请公开制度办理。

县医疗保障局应编制依申请公开信息指南,明确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构、地点、联系电话、受理程序、申请方式、流程图等内容。

第九条 下列事项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政府部门及机关内部正在研究或者审议中的;

(五)与医保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执法活动正常进行或公平公正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

第十条 政务信息公开的程序如下:

(一)信息发起人确定信息是否公开;

(二)信息发起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查;

(三)县医疗保障局保密办审核;

(四)县医疗保障局分管领导审定;

(五)批准公开的送信息发布部门发布。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可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濉溪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或者其他相关会议;

(三)电视、报纸、广播、网站、期刊、微信微博公众号等新闻媒介;

(四)政务公开栏、公告栏、宣传册、公示牌、办事指南等;

(五)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依据本规定,县医疗保障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股室、单位编制《医保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图》,经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发布。

第十三条 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各职能股室、单位应及时更新,最迟发布时间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县医疗保障局重大医保决策过程中应当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一)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咨询;

(二)公示有关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征集、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依法举行听证会;

(四)其他适当的方式。

第十五条 县医疗保障局应按要求编制政务公开年报,并对外发布。

第十六条 县医疗保障局政务公开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投诉记录簿和投诉信箱并对外公布。局办公室负责受理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和建议。

第十七条 对政务公开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要进行表彰奖励;对政务公开工作开展不力的,要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集体上访或严重后果的,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县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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