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的公告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安徽省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安徽省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等有关规定,解除以下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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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机构编码 |
机构名称 |
类别 |
原因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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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H34062100810 |
濉溪谢敬云中医诊所 |
解除协议 |
2025年度考核不合格 |
2026年5月9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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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P34062100239 |
濉溪县双堆永青药房 |
解除协议 |
2025年度考核不合格 |
2026年5月9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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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P34062100296 |
濉溪县城南康宁大药房 |
解除协议 |
违规处罚 |
2026年5月7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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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P34062100339 |
濉溪县城南济人大药房 |
解除协议 |
违规处罚 |
2026年5月7日起 |
特此公告
濉溪县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2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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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621020010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