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的公告
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安徽省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等有关规定,解除以下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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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机构编码 |
机构名称 |
类别 |
原因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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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P34062100275 |
濉溪县徐楼大药房 |
解除协议 |
违规处罚 |
2026年7月3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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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P34062100501 |
濉溪县百善为民大药房 |
解除协议 |
违规处罚 |
2026年7月3日起 |
特此公告
濉溪县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2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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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621020010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