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发改委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来源:濉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时间:2021-06-18 17:02文字大小:[    ]背景色:       

一、为推进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县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遵循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应当公开的一律公开。

三、委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委属各单位、各股室开展公开工作。

四、按照《条例》和《细则》的有关规定,委属各单位和各股室是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公开的范围和内容、方式和程序主动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五、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有:

(一)委门户网站及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相关会议;

(三)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

(四)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发改委窗口,县发改委机关的宣传栏、信息公开栏、电子信息显示屏等;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得信息的方式。

六、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单位和股室主动公开的信息进行网上监测,并定期通报各单位和股室的主动公开信息发布情况。每年年底前,委办公室将结合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对各单位和股室的主动公开信息发布情况进行考评。

八、委属各单位、各股室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信息发布员,负责本单位(科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九、本制度由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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