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202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

来源:濉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时间:2023-01-18 16:44文字大小:[    ]背景色:       

一、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一、法院部门

1

诉讼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 481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函〔2011217

诉讼案件当事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法院

二、公安部门

2

证照费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783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83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372

机动车有关证照申请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公安局交管大

三、城管部门

3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872号;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皖价服〔2007207;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濉政办秘〔201971号;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濉政办〔20204号;财政部财税20218;国家税务局等五部门公告2021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

所有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县税务局、县城市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委、县交通运输局等

四、自然资源部门

4

土地复垦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77;财政部等六部门公告2019年第76号;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财综〔20011061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皖发改收费〔201933;财政部财税20218;国家税务局等五部门公告2021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没有条件复垦和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和个人

按照被破坏土地每平方米69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

土地闲置费

1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用地单位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1每平方米510

2、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

县税务局

6

耕地开垦费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24/平方米;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标准的2倍缴纳。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7

不动产登记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77、财税20167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等六部门公告2019年第7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19866号;皖政办秘〔202213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不动产登记中心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8

污水处理费

国务院国发〔200036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1999119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515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979号;省政府令第18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税〔2014151;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省住建厅财综〔2015196号;发改价格20175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0.85元;非居民用水每立方米1.20元。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来水公司等供水公司

9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568号;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建城字〔1996565号;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建城字〔1996640号;省建设厅建城〔2002232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皖财综20201241号;淮住建2022243

 

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计价格〔200047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皖价费〔2014138号;省政府皖政〔201654号、皖政〔201656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953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19866;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皖发改价费函2021167号;财政部财税2020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

 

经批准确因地质和地下条件不宜修建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和个人

6级(含)以上每平方米1700元,6B级每平方米1000

县税务局

水务部门

11

水资源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0879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商〔20141号,皖价商〔201566;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发改价费2019622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县水务局

12

水土保持补偿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20148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财综〔20143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发改价格〔201488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费〔2014160号、皖价费〔2017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1777财政部财税2020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省水利厅皖税函2020258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皖发改价费函2022127号;省水利厅皖水保函2022189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县税务局

                                                          七、卫生部门

13

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财税〔202017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20961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皖发改价费〔202017

委托省级及以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配送非免疫规划疫苗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

10元/支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注:1.责任事项

2.追责情形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3.以上收费为经国家和省批准设立的在我实施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试行)的通知_平行文〔2019〕1268号.doc
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阶梯水价文件(政府发文稿)2018.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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