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
为进一步提升教育收费治理能力、规范我县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根据《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对进一步加强我县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要求各中小学校(幼儿园)严格遵守。
1.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指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在园幼儿)提供学习、生活所需等相关便利服务,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可根据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服务性收费;相关服务由学校以外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学校可代收代付相关费用。
2.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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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内容 |
收费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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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学前教育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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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服务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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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伙食费 |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膳食服务收取的费用 |
据实收取 |
幼儿园应按非营利和成本补偿原则合理确定供餐价格,确保餐费明显低于社会同类餐饮价格。凡实行食堂外包经营的幼儿园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收取承包费、管理费、装修费等费用,将费用转嫁给幼儿,间接侵吞幼儿伙食费;对暂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幼儿园为幼儿提供校外企业配餐的,幼儿园除代收伙食费外不得另加收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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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延时服务费 |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延时服务收取的费用 |
由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教育等部门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
公办幼儿园延时服务费收费标准为80元/生/月(或360元/每生/每学期),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延时服务费收费标准为100元/生/月(或450元/每生/每学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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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代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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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校车费 |
幼儿园为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幼儿提供校车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
据实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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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课外教育活动费 |
幼儿园在组织春秋游、参观社会场馆等课外教育活动过程中,因学生个人消费对应产生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费用 |
据实收取 |
幼儿园应按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向学生据实收取,对贫困家庭学生要减免费用。幼儿园领导、教师等组织管理人员参与课外教育活动发生的费用应由幼儿园支出,不得在学生交纳费用中列支,严禁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在课外教育活动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接受承办机构利益输送,损害学生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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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义务教育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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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服务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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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伙食费 |
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膳食服务收取的费用,原则上应由学生自愿选择饭菜品种并即时付费 |
据实收取 |
学校应按非营利和成本补偿原则合理确定供餐价格,确保餐费明显低于社会同类餐饮价格。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一般应由学校自办自管;已经承包的,按规定逐步收回学校,自主经营;暂未收回且实行食堂委托经营的学校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收取承包费、管理费、装修费等费用。将费用转嫁给学生,间接侵吞学生伙食费;对暂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学校为学生提供校外企业配餐的,学校除代收伙食费外不得另加收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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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课后服务费 |
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课后服务收取的费用 |
每生每学期不超过360元,其中一二年级学生不超过300元,缴纳寄宿费的学生不超过200元 |
学校不得将不属于课后服务范围内的教育教学活动当成课后服务进行收费,不得擅立项目或超标准收费,不得将早到校看管、午餐午休看管、晚自习等纳入课后延时服务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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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共洗浴费 |
学校公共浴池为在校学生提供公共洗浴发生的费用 |
据实收取 |
收费只能用于补偿成本,严禁营利,科学合理进行成本核算,收取方式:学期、按次或按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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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补办证卡工本费 |
学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首次办证卡(含一卡通)免费,遗失或损坏补办证卡(含一卡通)收取成本费用 |
据实收取 |
只得收取制作证卡的成本费用,不包含使用证卡或用证卡提供服务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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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代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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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教辅资料费 |
学生按相关规定自愿选用列入省评议公告目录内并由各市选用的“一科一辅”教辅材料,可申请由学校统一代购,学校应为学生无偿提供代购服务 |
按照相关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据实收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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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作业本费 |
学校根据教学需要,安排学生完成课堂作业的作业本,可由学校按统一格式、数量、金额的原则代学生统一购买 |
据实收取 |
作业本费已由地方财政负担的,继续由财政负担;对地方财政不能负担的,学校可酌情代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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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校服费 |
学校可根据学生及学生家长意愿,按照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代收校服费 |
据实收取 |
校服采购应严格按照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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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校车费 |
学校为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学生提供校车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
据实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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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研学实践费 |
学校在组织研学实践过程中,因学生个人消费对应产生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费用 |
据实收取 |
学校应按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向学生据实收取,对贫困家庭学生要减免费用。学校领导、教师等组织管理人员参与研学实践发生的费用应由学校支出,不得在学生交纳费用中列支,严禁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研学实践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接受承办机构利益输送,损害学生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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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高中阶段(中等职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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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服务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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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伙食费 |
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膳食服务收取的费用、原则上应由学生自愿选择饭菜品种并即时付费 |
据实收取 |
学校应按非营利和成本补偿原则合理确定供餐价格,确保餐费明显低于社会同类餐饮价格。凡实行食堂外包经营的学校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收取承包费、管理费、装修费等费用,将费用转嫁给学生,间接侵吞学生伙食费:对暂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学校为学生提供校外企业配餐的,学校除代收伙食费外不得另加收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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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共洗浴费 |
学校公共浴池为在校学生提供公共洗浴发生的费用 |
据实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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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补办证卡工本费 |
学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首次办证卡(含一卡通)免费,遗失或损坏补办证卡(含一卡通)收取成本费用 |
据实收取 |
只得收取制作证卡的成本费用,不包含使用证卡或用证卡提供服务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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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代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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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教材费 |
学生按相关规定选用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内的教科书,可申请由学校统一代购,学校应为学生无偿提供代购服务 |
按照相关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据实收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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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教辅资料费 |
学生按相关规定自愿选用列入省评议公告目录内并由各市选用的“一科一辅”教辅材料,可申请由学校统一代购,学校应为学生无偿提供代购服务 |
按照相关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据实收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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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作业本费 |
学校根据教学需要,安排学生完成课堂作业的作业本,可由学校按统一格式、数量、金额的原则代学生统一购买 |
据实收取 |
作业本费已由地方财政负担的,继续由财政负担:对地方财政不能负担的,学校可酌情代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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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校服费 |
学校可根据学生及学生家长意愿,按照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代收校服费 |
据实收取 |
校服采购应严格按照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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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校车费 |
学校为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学生提供校车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
据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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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研学实践费 |
学校在组织研学实践过程中,因学生个人消费对应产生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费用 |
据实收取 |
学校应按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向学生据实收取,对贫困家庭学生要减免费用。学校领导、教师等组织管理人员参与研学实践发生的费用应由学校支出,不得在学生交纳费用中列支,严禁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研学实践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接受承办机构利益输送,损害学生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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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职学生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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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据实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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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军训伙食费 |
学校在组织学生校外军训时发生伙食费用的,可按照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据实代收,也可由学生在自愿选择饭菜品种时即时付费 |
据实收取 |
严禁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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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健康体检费 |
学校组织学生健康体检所代收用 |
按照我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 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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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愿原则
中小学(幼儿园)按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严格遵循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及从严控制的原则,学校应以书面形式征求学生家长意愿,经学生家长明确同意并书面签字认可后方可实施。学校应及时向学生家长公布收费支出清单,接受家长监督。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性收费,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
4.非营利原则
中小学(幼儿园)向在校学生(在园幼儿)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严禁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学生。
5.严格执行审批权限
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由省制定,市、县(市、区)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除省另有规定外,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标准由学校严格按照补偿成本和非营利原则确定。
6.严格执行公示制度
县教育主管部门将通过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将按规定权限批准的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等列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主动向社会公开。学校收取服务性和代收费,须将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范围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在学校醒目位置设立固定性公示牌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县教育、发展改革部门将加强对公示内容的审核、监督,确保公示内容的合法有效。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7.加强资金管理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收费收入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其支出必须单独核算。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按规定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用于学校的其他支出。严禁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小金库”。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8.做好宣传解读
县教育主管部门将拓展宣传途径,提高政策知晓度;学校要加强教育收费政策培训,帮助教职工了解教育收费的相关政策,熟悉教育收费有关要求;学校和教师在依法依规进行收费时务必将有关情况解释清楚,将收费的依据、范围、要求等内容完整详细地告知家长,争取家长的理解和支持。严禁在收费中对有疑问的学生和家长敷衍应付、态度蛮横、拒绝解释。
9.强化监督检查
县教育主管部门将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作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点,坚决禁止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严禁学校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名义向学生乱收费;严禁中小学校将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如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图书馆查询、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商业保险、校园安全保卫等费用;严格规范家委会行为,严禁以家委会名义规避学校收费主体责任,摊派收取上述费用。对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违规制定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以及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学校违规收取代收费等行为,教育、发展改革等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
皖公网安备 340621020010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