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执法监督和投诉渠道:0561-6077010;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有关行政决定,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濉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濉溪县人民法院起诉(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