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濉溪县工业和信息化局2026年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来源:濉溪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时间:2026-09-17 16:26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背景色:       

序号

检查主体

检查方式

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

1

濉溪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现场检查

非煤矿山管理监督检查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 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规范行业发展秩序,推进非煤矿山合理开采、资源综合利用、质量标准化建设,依法对企业实施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

2

濉溪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现场检查

工业节能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检查

1.《节约能源法》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2.《工业节能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3号)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工业能源战略和规划、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节能政策和标准,组织协调工业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指导和组织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七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业节能监察工作。
3.《工业节能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8号)第三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工业节能监察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察,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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