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及敬老院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民生工程“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2013-2015)实施方案》、《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和《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农村五保供养及敬老院建设实施办法》,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推进农村敬老院建设,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权益为目标,建立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进一步改善敬老院设施条件,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三条 工作目标: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保障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截止2015年底,农村敬老院床位数新增200张。
第二章 实施内容
第四条 建立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一)保障范围
持有我县农村户口,且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二级以上残疾、未满16周岁或者年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享受农村五保待遇。
(二)供养标准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确定我县2015年分散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2400元,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5400元。
五保对象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金、物价上涨临时补贴等不计算在上述标准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承包的土地收益不能冲抵政府给予的供养费用。
(三)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由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精神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濉溪县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申请审批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残疾证、申请人粮补卡(存折)以及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等材料,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但无赡(抚、扶)养能力的应提交所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农村低保证。
2.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
(1)入户调查。村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的核实,详细了解申请人婚姻状况、有无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基本情况;详细调查其财产状况(含房产;承包土地、菜地、林地、水塘等;农用工具;牲畜及其他财产情况);详细评估其家庭收入情况。并由调查人填写《濉溪县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村级入户调查表》。
(2)民主评议、公示。村根据调查小组调查情况,组织民主评议,填写《濉溪县农村五保供养申请对象村级评议记录表》、《村农村五保供养评议公示》,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濉溪县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本人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残疾证、申请人粮补卡(存折)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表格等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1)组织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对村委会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进行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由调查人填写《濉溪县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乡镇入户调查表》,
(2)组织审核、公示。乡镇根据调查小组调查核实情况,组织审核,填写《濉溪县农村五保供养申请对象乡镇审核记录表》、《乡镇农村五保供养审核公示》,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审核情况,委托村委会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濉溪县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下列证件、证明材料及表格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1】濉溪县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申请审批表(申请人信息、申请理由填写完整、申请人签字或按手印、村委会、乡镇政府签字盖章);
【2】濉溪县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村级入户调查表;
【3】濉溪县农村五保供养申请对象村级评议记录表;
【4】村农村五保供养评议公示;
【5】濉溪县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乡镇入户调查表;
【6】濉溪县农村五保供养申请对象乡镇审核记录表;
【7】乡镇农村五保供养审核公示;
【8】申请人书面申请;
【9】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10】申请人和相关扶养人、抚养人或赡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残疾证等证件复印件,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但无赡(抚、扶)养能力的应提交所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农村低保证复印件;
【11】申请人粮补卡(存折)复印件;
【12】分散(或集中)供养协议书(在县民政部门批准后签订并送县民政局备案)。
以上材料按【1】【2】【3】【4】【5】【6】【7】【8】【9】【10】【11】【12】顺序装订(一式二份)。
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将在2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重点调查和审批工作,并委托乡镇、村委会在公开栏公示5天。对无异议的,在《濉溪县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四)动态管理
1.农村五保供养实行动态管理。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应保尽保。按审批程序对供养对象实行随机复核、适时调整,五保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每季都要进行抽样审核、审批。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规定程序及时予以核销,终止其享受的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1)已去世的五保供养对象;
(2)已年满16周岁且不再接受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习的五保对象;
(3)通过康复治疗已恢复劳动能力的五保对象;
(4)原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现有了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五保对象;
(5)原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现具备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五保对象;
(6)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的五保对象;
(7)因其他原因不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及时予以核减。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县、乡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镇一柜、一村一盒、一人一档;县民政部门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并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农村敬老院建设
(一)建设目标
2015年,全县新增农村敬老院床位数200张。
(二)建设及补助标准
- 农村敬老院的住房、菜地、室外活动场所、附属设施和设备等规范标准按照《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民福函〔2009〕260号)执行。
- 建设成本由各地根据当地财力状况,结合实际建设标准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每张床位11000元。
- 农村敬老院的内部设施、设备等基本配置经费,由县、镇财政另行安排解决。
(三)项目管理
项目建设实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管制和合同管理制。
(四)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
县级民政部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排定项目实施年度和建设规划,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至市级民政部门。
市级民政部门根据本市情况,排定项目实施顺序,商市财政部门同意后,报省民政厅。
省民政厅商省财政厅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六条 资金来源
(一)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各级福彩公益金每年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经费不低于当年本级留存公益金的50%;
(三)其他资金。
第七条 资金筹措
(一)2015年,农村五保供养财政补助标准提高至不低于年人均2400元。
(二)2015年,敬老院建设每张床位财政补贴不低于11000元,其中省级承担7190元(含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县财政每张床位配套3810元。
第八条 资金管理
(一)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农村敬老院建设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二)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生活补助资金通过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集中供养人员生活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农村五保供养机构账户。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九条 县、镇人民政府是农村五保供养及敬老院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农村五保供养及敬老院建设的组织领导、审定规划以及配套资金、建设用地的落实等事项,并要求规划、监察、建设、国土、公安、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条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县民政局负责编制建设规划、制定建设标准、下达建设任务、制订管理制度和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县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财政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建立由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镇(园区)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农村五保供养及敬老院建设实施办法和经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同时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