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濉溪县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发布时间:2015-07-17 00:00文字大小:[    ]背景色:       

一、   濉溪县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时间:2010年1月1日

文件:濉溪县财政局、濉溪县民政局《濉溪县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76号)(附后)

二、   资金来源

濉溪县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资金由省、县共同承担。2015年,全年补助资金为220万元。其中,省拨资金143.8万元(一般预算109.2万元,福彩公益金34.6万元),县配资金76.2万元(一般预算33.6万元,福彩公益金42.6万元)。

三、   补助标准和实施情况

2015年濉溪县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定于南坪镇新建床位200张,资金使用按每张新建床位1.1万元标准补助。

 

 

财社[2010]76号

 

 

关于印发《濉溪县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财政所、民政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县201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现将《濉溪县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六月二十日

 

濉溪县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0〕1号)精神,按照省财政厅、民政厅《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是指用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新建、改扩建、设备购置以及基础设施改造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三条资金来源渠道:

(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二)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资金;

(三)财政专户利息收入;

(四)其他用于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资金。

第四条资金补助标准:根据县承担的新增五保集中供养任务数,按平均每张床位 8400元的定额测算补助。具体标准为:每张床位建设面积 14 平方米(生活用房床均建设面积10 平方米、辅助用房床均建设面积 4 平方米),每平方米建设造价(含土建、装潢、供电系统和给排水系统等) 600 元。

各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为平均每张床位补助5840元,其中:省财政4160元、县财政1680元;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2560元,其中: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430元、县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2130元。

第五条资金使用范围: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院民住房建设和附属设施建设。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内部设施设备配置经费、五保供养对象生活费、工作人员工资、日常管理费等非建设资金,由县、乡镇另行安排解决,不得从此项建设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资金管理及拨付

第六条建设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县财政专户实行报账制。县财政部门设立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资金财政专户,及时将本级安排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从其他渠道筹集资金及时拨入专户,确保专款专用。

第七条县民政部门根据本地五保供养对象分布和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情况,按照统筹规划、公开透明的原则,科学制定本地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规划,确定新增五保供养床位拟建的项目名称和拟建床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审核确定后实施。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实行“六统一”,即:统一规划立顶、统一计划下达、统一设计、统一招标、统一资金管理、统一验收和预决算审计。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管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建设必须按照《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 要求建设。

第九条县财政部门按照工程进度拨款。工程启动时拨付资助额的 50%,土建工程完成后拨付资助额的30%,五保供养对象入住后拨付资助额的20% 。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建设资金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 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和挪用。虚报有关情况骗取补助资金、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挪用专项资金、地方应安排资金不能按时到位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停止拨款或收回专项资金。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指定合格的财务人员,负责项目资金管理。财务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原则,抵制不正之风,坚决制止不按预算、项目执行的现象;对严重违纪事项,必须及时向上级财务和有关部门报告。

建设资金应自觉接受纪检、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县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或抽查。也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按规定纠正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 2010 年 1 月1 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