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2015年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5〕1号),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以推动社会办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发展为重点,积极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进一步改善我市养老服务设施条件;建立完善困难老年群体养老服务津补贴制度,切实保障困难老年群体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建立全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提升养老机构服务保障水平。全面推进与我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第三条 工作目标:到“十二五”末,全市基本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新格局。
(一)全市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40张以上。
(二)2015年年底,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100%,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50%以上。
(三)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高龄津贴制度健全完善。
(四)全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普遍建立。
第二章 实施内容
第四条 社会养老机构建设
(一)建设目标:到2015年底,城市养老机构中,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数所占比重达到50%以上。
(二)补助范围
符合《安徽省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所列各项要求,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民间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老年公寓、养老院、护养院等(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
(三)补助类型及补助标准
- 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100张以上(含100张)的每张床位补助6000元,60张(含60张)至100张的每张床位补助4000元,60张以下的每张床位补助3000元。
- 日常运营补贴。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由当地按照实际入住人数和服务人数给予运营补贴。运营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对收住失能失智、低收入老年人的运营补贴标准上浮不低于20%。
- 贷款贴息补助。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给予贷款贴息补助。贷款贴息标准为基础建设期间金融机构贷款利息。
- 政府购买服务补助。政府向社会办养老机构购买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城乡低收入老人养老服务的,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第五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一)建设目标:到2015年底,社区养老机构覆盖全市城市社区和半数农村社区。
(二)补助范围
符合《安徽省社区养老机构建设指导意见》所列各项要求的各类日间照料中心、日托站、托老所、社区养(助)老服务站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组织)。
(三)补助类型和补助标准
- 日常运营补贴。符合要求的各类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为每人每月60元。
- 政府购买服务补助。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向社会组织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补助标准为按照协议收费服务社区老人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
第六条 健全完善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高龄津贴制度。
(一)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纳入城乡低保范围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最低生活保障费用之外,按照城乡、地域给予一定的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二)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纳入城乡低保范围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月发放高龄津贴。其中:80周岁以上、不满百岁的低保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元,百岁老人每人每月400元。
第七条 建立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
推动全市养老机构自主自愿参加综合责任保险,力争2015年底,实现全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全覆盖。
第八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社会办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 每年初,市民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全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当年补助重点、申报条件和补助标准,通知县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老龄化程度和养老服务需求,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
- 补助资金申请、审批程序及所需提供资料,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申报补助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民福〔2013〕184号)文件执行。
(二)80周岁以上低保老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批、拨付程序,以及服务对象认定、服务券管理办法、服务项目管理等按照市民政局、财政局《淮北市居民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2〕265号)文件执行。
(三)养老机构参保补贴申报、审核办法由市、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 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九条 资金来源
(一)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
(三)社会捐助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 资金筹措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扣除省级补助后由地方承担。其中:区级由省、市、区分担,县级由省、县分担。
(一)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市、区按照8:2分担。其中,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一次性建设补贴可以由福彩公益金予以解决。
(二)社会办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市、区按照5:5分担。其中,社区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可以由福彩公益金予以解决。
(三)贷款贴息补贴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助所需经费,由县区财政解决。
(四)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高龄津贴,由县区财政解决。
(五)养老机构参加综合责任保险补贴,由县区财政通过一般预算、本级福彩公益金等安排。社会办养老机构由县区和机构按照5:5分担;社会福利中心(院)、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按照隶属关系由市、县福彩公益金解决。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福利中心(院)参保费用可按照每床20元从省级福彩公益金下达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
社会养老机构建设经费中的一次性建设补助、贷款贴息补助仅用于养老服务机构房屋建设、装修费用,设备、设施添置更新费用等;运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补贴仅限于设备添置、人员工资、人员培训、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等,其中人员培训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不得低于10%。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是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审定规划以及配套资金、建设用地的落实等事项,并要求规划、监察、建设、国土、公安、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市民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市民政部门负责编制建设规划、执行建设标准、下达建设任务、制订管理制度和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市级配套资金,督促县区财政部门落实配套资金,并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建立由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县区结合实际,制定本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和经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同时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